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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这么理解。对于外贸企业没有取得专用发票但取得普通发票的,是可以按免税政策处理的。注意至少要取得普通发票,否则不得免税。
外贸企业出口必须取得发票,否则出口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39号)第六条免税政策:
六、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除适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实行免征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免税)政策: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三、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申报(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载明的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出口退税联的,可提供其他联次代替);
2. 出口发票;
3. 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 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 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条 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施工队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从事建安工程,合同的双方为被挂靠企业和房地产公司。“在施工一段时间后被挂靠企业不给用资质了”,此时施工队以个人名义将剩余工程开具发票,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也会导致发票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情形,存在房地产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风险。为此,建议与被挂靠企业协商继续履行合同。
您好,一、房产税税收优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二十、关于企业停产,撤销后应否停征房产税。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
二十一、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土地使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6号)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此时开具发票错误,应当收回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二、如果已经收款,则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如果没有收款,则什么也没有发生,当然什么账务处理也不用做。
您好,企业适用新会计准则时进行会计科目的调整属于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而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企业可以采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进行调整。其中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否则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应用于变更日足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估计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确认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的方法。
贵公司发生的租赁交易,属于尚未完成的合同中发生会计政策变更,且能够准确核算调整的具体金额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因此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上浮5%,应按照上浮比例计算最终应确认的年度租金,以准确核算租金金额。在追溯调整法下应当计算确定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再将累计影响数及相关项目记录到变更年度中,因此贵公司无需对期初数进行调整,而是对差异额进行确认。
退休返聘工资属于个税纳税范围,需要照章纳税的,以发票冲抵等类似办法肯定是违反税法的,如果税负很高可以考虑成立个体户给单位提供服务,个体户很多是核定征收的,这样可以降低税负。
实际发生的培训费,本身并非不得抵扣情形;当然同时需要符合其他抵扣规定。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基于真实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实完全相符、票面完全合规,且非法定不得抵扣情形(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则可依照规定程序认证(勾选、确认)抵扣。
您可以参考一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按照权责发生制,属于2020年的费用应该计入2020年,所以2020年应先预提计入预提费用科目,2021年支付时减少预提费用,回单作为减少预提处理的原始凭证就可以了
1、目前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的政策已经到期,在没有新政出台前,一般纳税人无法转为小规模了。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销售额达到500万,就必须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这个是没有选择的。
2、小规模纳税人只能适用征收率,即使代开发票也不能开13%税率的发票
这里有一个山东省的残疾人个税减免政策,你可以参考一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等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鲁政字[2019]12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统称纳税人)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二、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征额不超过6000元。
三、纳税人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个所得项目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纳税人同时有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两种以上身份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一种身份享受减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政府根据受灾情况,在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等后的实际损失额内确定减征税额、减征对象、减征所得项目和减征期限。
五、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征管规范。
各级财政、税务、民政、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共享,确保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落到实处。
上述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日
你说的工会经费返还是什么原因的返还?如果是返还给工会的,你企业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直接计入工会账,如果是有其他政策,上交的工会经费返还,应冲减原计入的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