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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预付费的电子普通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取得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可申报用于抵扣。
依据:
《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
(一)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征税发票)以及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以下简称不征税发票)。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客户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流程:
1. 抵扣凭证
(1)未索取充值发票且实际发生通行费后的第10个工作日起,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根据收费公路性质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通过经营性收费公路的部分(可抵扣)
2)通过政府还贷性收费公路的部分(不可抵扣)
(2)开具充值发票(不可抵扣)
充值ETC卡后,登录发票服务平台,选取充值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
(3)纸质通行费票据(不可抵扣)
2. 抵扣、申报流程
(1)勾选进项:
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2)申报表填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您好,向香港母公司支付现金股利,贵司作为境内居民企业,应在支付时近5%税率预提企业所得税。向母公司分红应为税后金额内。
付汇时,如果超过5万元美元,需要在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关于分红的决议,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股权登记资料等相关资料,母公司相关注册资料等。
您最好详细描述一下项目合作经营方式,一般情况双方合作经营是成立共同经营的主体,以这个主体运营,产生利润分成,这时是不涉及增值税的,因为主体就运营项目已经缴纳增值税,分成是利润分成,不是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了!
您好,如果直接购买的是产成品,对销售方来说,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主体就是对方,对方应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消费税(题目未提及是什么消费税应税产品,假定该产品消费税纳税环节在生产端)。
限制性资金主要指的是保证金、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如定期存款)、在法律上被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设置了担保权利的货币资金。
一般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中核算。7天通知存款,一般可以视为流动性较强的资金,如果提前支取就是利息会低一些,所以有较强流动性,不属于限制性资金!
您好,建议合同、开具发票、收款与提供服务完全一致,否则,会有很大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就应明确由哪家公司来做?明确后,后续的业务均由这家公司去做,确认收入、账务处理、纳税申报均由该公司操作。一个合同一个项目,一个项目只对应一个公司,彻底分清。
您好,请进一步提供情况,比如,该中国籍员工在境外,是否已经构成居民纳税人?他的工资是谁支付和负担的?境外人士,虽然在境外工作,是谁雇佣的他?哪家公司支付和负担了他的工资?上述两种情况,有无在境内工作的时间?上述因素均影响到纳税人身份的判定,影响扣缴义务的判定,建议提供当事员工的具体情况,以方便判断。
总的来看,非居民个人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无须在中国境内纳税。
一、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执行3%征收率(销售使用过的旧车,执行3%减按2%);但目前享受1%征收率优惠。
二、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适用这个,有一个前提条件,乃是“购买时法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比如这个固定资产,您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因为用于集体福利而未能抵扣,则可以适用上述优惠政策。又比如当时您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当然属于法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此时也可适用此优惠简易计税办法。
(二)如果上述固定资产并无法定不得抵扣情形,而是因比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类原因而未抵扣,这就不是“法定不得抵扣”;既然不是“法定不得抵扣”,则不适用上述政策。如果这样,则依照适用税率(一般为13%)计算销项税额,一并参与本期增值税计算。
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如上所述,既然已经抵扣过,自然需要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照13%增值税税率开票、计税。
您好,如果是直接针对某个具体市场经营户的入场费的减免,已经发生的,按销售折让处理;未发生的,直接按商业折扣处理。
对已经缴纳的入场费,返还部分统筹支付给采购商贩,应区分两项业务,一一项业务为正常收取入场费,并正常确认收入,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支付给采购商贩的现金补贴,其实是贵司的促销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凭相关活动安排、付款记录,作为入账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是个人,还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现金支付的促销费用,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问题。
贵司现金补贴冲减收入的做法存在问题,会导致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
建议贵司慎重处理。
增值税:首先需要判段一下支付的打样费,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如果是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根据你的描述,如果你支付的打样费不属于境外台湾供应商向境内大陆公司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比如该打样费完全属于台湾公司为大陆公司在台湾提供的服务),就应该代扣增值税。
所得税:属于境外台湾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要代扣企业所得税。
网点只是一种经营形式,税费缴纳其实和实体店的要求是一样的,涉及流转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所得税(公司性质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户或者个独企业、个人缴纳个税)。网点注销和实体店注销一样,需要经过税务注销、银行账户注销,最后注销营业执照,只是经营形式在网络上,注销实际和实体店一样的。
国家对于电商行业,最近有政策方向,要加强税收监管的。
1、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主题为“2020年电子商务税收数据分析应用升级完善和运行维护项目”招标公告,其招标需求为:“在发挥好原有系统数据获取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法律法规要求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摸清电子商务平台基本情况,并根据税收征管特点进行合理分类,同时扩大原有电子商务税收数据采集、分析、应用范围,持续做好项目运维服务,为电子商务税收数据供给和分析应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2、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会议强调,互联网平台企业要直面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勇于担当社会责任,不断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促进线上经济健康规范发展,同时,会议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以及各商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享受纳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已经启动了对于电商经营情况的统计管理及数据收集,未来必将通过大数据分析的征管方式,将电商企业纳入日常税收指标监控和管理的体系中来,届时将填补电商产业税收监管的空白地带,提升电商企业的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社会整体的税收公平。在大数据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税务机关数据挖掘和分析水平不断提高的环境下,电商吹牛不报税终成历史,诚信合规纳税才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