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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已让老师与您电话沟通。
目前劳动法已经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企业用工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俩种,不管哪种用工,只要属于任职受雇关系,就都可以凭工资表列支并按工资薪酬代扣个税,同时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企业的义务,不能由员工自己缴纳!
麻烦补充一下:外包公司洗车对象,是4S店还是客户?(我知道,车当然是客户的,我是说,外包公司是以4S店名义给人洗车,还是以自己名义给4S店洗车?或者说,洗车过程出现损坏车辆,客户是向4S店索赔,还是直接找外包公司?)
对您这项业务,没有疫情期间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范畴,有销售额、含税销售额两个概念。销售额本身就是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三字自不必说;含税销售额中的“含税”二字则须明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另外,我们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相关描述,增值税起征点……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而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确实是否免税的“销售额”,是指不含税销售额。
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据此,贵公司通过法院拍卖购买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土地的出让方,印花税的纳税人为订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双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此处的“相关税费”指按税法规定购买方作为纳税人负担的税费,不包括为对方承担的税费。因此替对方承担的费用不能计入到土地的购置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贵公司替对方缴纳的增值税和印花税,因纳税义务人为土地的出让方,完税凭证注明的纳税人也是出让方,所以贵公司无法据此在税前扣除。
您好,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销售特许权按“销售无形资产”适用6%税率;运维服务按“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对于增值税来说,没有税率差。兼营和混合不仅在合同上体现,还要单独进行会计核算。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相同点:企业的经营范围都涉及有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两类经营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混合销售和兼营区别:混合销售的本质是一项纳税行为;而兼营行为的本质是多项应税行为。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原则是按企业的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增值税税目;而兼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从而计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缴税额。
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款;(一)兼营。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3)《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您好,1、租金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据此,贵公司发生的租金支出,需要区分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租金在租赁期限内均匀扣除;融资租赁方式发生的租金不得直接税前扣除,而是以计提折旧的方式分期扣除。
2、固定资产税前扣除问题
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因此,尽管购入价值低于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在税前扣除了,但是仍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期计提折旧,由此产生的税会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一、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比如:收取10万元,支付上述差额项目9万元,按照1万元计税。
一、可以按照“差额开票”模块操作,票面税率显示“***”,税额按照上述1万元计税。
二、分别开票,9万元开具普通发票,1万元依法开具专用发票。
三、如果一并开票(非“差额开票”模块),则只能全额开具普通发票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据实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但如果你公司将上述物资和设备再转售给高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一、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有关进口单位在1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进口单位在3年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3.正确的做法应由高校直接进口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4.正确的做法应由高校直接进口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但如果你公司将上述物资和设备再转售给高校,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麻烦您补充一下,您公司具体给对方提供了什么服务?(打个比方:您可以说我们给对方搬了几块砖、打印了几页文件、焊接了几块钢板之类。总之,需要具体。)
您好,1、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存货跌价准备
2、如果存货损毁是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的存货报废,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存货报废: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如果存货损毁是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导致的存货报废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存货跌价准备
贷:原材料
4、报批后
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对于未计提过跌价准备的存货报废,直接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经报批后转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即可。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或无)
借: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