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关于问题一,机器设备可以参考《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如果建筑企业提供自产产品并安装,也是属于特殊情况,需要分别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既然“未抵扣进项税额”,则相当于全额确认设备成本了,而出口时,这个成本已经冲减“资产处置损益”科目。那么,此时收到退税,再计入这个科目即可;当然,计入其他收益也行。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资产处置损益或者其他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真正的“法人”,不用代开发票,自己开就行。因为:法人=公司。
你说的“法人”,是说“法定代表人”吧,这不能简称为“法人”。法定代表人把自己车辆租给公司使用,需要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给公司入账的。
这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您可以查阅《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选择“经纪代理服务”适当编码进行开票。
一、2020年部分,由于已经超过三年,账面直接确认损失,公司留存备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二、2021年部分,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则照上办理。
否则,要视具体情况,分别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我举例写一下会计分录吧:比如报废了账面10000元的原材料,后来又卖了2260元。
一、报废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二、出售
借:银行存款 226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
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
贷:营业外支出 10000
依照上述账务处理,无需调整税务方面了。
确实如此,“给均摊到全年”是合理的。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其实,这个问题我们反过来看一下,可能就比较容易理解了。假设按照基准日(2023.10.31日),把B公司资产都合到A公司了;但是,B公司在税务清算的时候,如果产生了应纳税款,怎么处理呢(叫A公司替B公司交税也不合理)?因此,B公司账上的资产、负债及权益科目,还是应当在企业注销那一刻并入A公司是比较合理的。
这个事情,我谈谈个人看法吧。
您着重提及“确定到了每名员工”,是针对职工福利并入个税,以能否明确至个人为前提。我想说的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乃是“物质利益”(税法术语: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而非“精神食粮”(精神鼓励)。
因此,我认为,你公司给你们买书,显然不是让你们卖了赚钱,而是让你们学习,这不算“经济利益”,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个情况呢,难以一概而论。单就税法而言,由于关联企业涉及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税务处理的问题,那可以对照着看一下:如果税务机关认可的租金金额比较高,则租赁产生的税负就比较高。在此前提下,那就要基于母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这种税负转移是否能够起到降低整体税负的效果。
我给您举个例子吧。比如您原本要交100万增值税,加计抵减20万,实际只交80万。那么,这个20万是体现在主表中。但是,按照您的描述,“留抵税额大”,如果这样因此导致交不着增值税,那么这个月加计抵减就用不着,那么就不会体现在主表中的。
残值可以自行估计,可按20年计提折旧。
我们来看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