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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呢,需要区分性质:
如果确实属于工作会议,作为会务费自然合适,相关进项税额也是可以抵扣的。
但如果就是通俗所称“年会”,也就是说“年终晚会”,那就是属于职工福利,那就不能抵扣;但是呢,如果客户一同参加,又有经营活动成分,这部分则可抵扣。那么,这就需要进行区分了。
事实上,您的描述,在“概念”上,存在一些错误,您得确认一下:
一、“分配前已扣除增值税”,这是什么意思?分红不涉及增值税啊。
二、您说“投资企业是小微企业”,您又说“合伙企业投资”;然而,“合伙企业”根本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怎么是小微企业呢?因此,您所说“合伙企业”,并非法律术语上标准的“合伙企业”,而是通俗所称几个人合伙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您是这个意思吗?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2016年1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规定如下: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这儿分为两步:
第一步:以“最近一年”销售收入,来确定比例;
第二步:比例确定之后,以“近三个会计年度”总额来看是否达到。
一、您就认为之前记错账了,有错则改,可以转无形资产。
二、依成本结转,无须评估。
三、同二,因形成该无形资产所实际发生支出,可作结转。
四、显然,您2019年已经费用化了,就是说已经税前扣除并且加计扣除,现在资本化,那税前扣除和加计扣除金额就要调整了。
您好,消耗定额和定额消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消耗定额:消耗定额是指在节约和合理使用材料的条件下,生产单位生产合格产品所需要消耗一定品种规格的材料、半成品、配件和水、电、燃料等的数量标准。它体现了在规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某项工作任务所规定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量标准。
定额消耗:定额消耗则是按照各自的定额实际发生的原材料消耗量、费用。所发生的消耗量、费用可能超过定额,也可能小于规定的定额。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制定,表示生产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标准。
如果您实务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以提问专项沟通。
你的意思是a撤资?然后c再增资吗?还是a转让b公司股权给c?
计入招待费,这个不是购买资产必须的支出,不能计入在建工程。
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您说的情形也是属于签订借款合同,担保方式为质押。
我说一下相关税务处理要点吧。
一、A公司属于购买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
二、B公司原股东(自然人),属于转让股权,需要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三、B公司涉及股东变更,实收资本明细科目变更一下即可。
比如说:名义上2500元1件,您付了10000元,但是发货来了5件,那其实就是“2000×5”,就是说,您其实就是买了5件,一共花了10000元。您按照这个事实进行账务处理即可。略微有点瑕疵,就是“赠送部分不开具发票”,那您可以把相关优惠政策说明(比如合同或者优惠清单之类)作为附件,应该也说得清楚。
您好,卖给境外公司的货物,在出口时可享受出口退税,境外公司买到的货物本身就是不含税的价格,而且国际贸易中,境内公司开的发票也只是形式发票,并不是增值税发票,所以不存在开票和不开票的区别。假设境内公司采购货物花费113元,其中增值税13元,因为13元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的方式返还,所以境内公司的出口价格只要不低于100元就不会亏损。
建设期间摊销金额,计入在建工程。
参考财政部会计司答复(2021-03-15):非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用于自建房屋的情况下,建造期间的土地使用权摊销金额应计入在建工程。
相关链接:
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kjs/index_3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