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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质问题,您可了解一下建筑方面法律法规。我谈一下税法层面的问题。
首先,就税法而言,开具发票的前提,是发生了票面所记载的业务,即业务真实即可开票——有无资质于开票并不影响。也就是说,如上情形,您公司可以开具9%税率发票给客户。
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上述业务取得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此“化粪池和污水管道”并非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则上述进项税额可以依法予以抵扣。
出售方需要缴纳增值税、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若为自然人,则为个人所得税)。购买方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
首先,所谓风险,是指“虚开发票”,即票实不符。而若员工实际消费了1188元,并且开票1188元,那就不是虚开发票。至于公司报销多少,那是公司内部管理问题,与消费开票已无关系。
当然,公司并未负担或者支付的部分,比如公司并未报销金额,相应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也就是说,无论账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仅就实际报销部分即可;发票可以附上,并于票面注明实际报销金额。
首先,调增企业所得税涉及分录如下(所谓“调增的企业所得税需要进他这个项目的成本”,不能体现在这儿):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分录只能这样写。至于您说,“调增的企业所得税需要进他这个项目的成本”,乃是因为补缴企业所得税,而减少项目成本。我举例来讲,比如原本项目成本100万,已发生尚未付。
借:成本费用 100万
贷:应付账款 100万
现在要让对方承担3万企业所得税,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100万
贷:银行存款 97万
成本费用 3万
只是因为企业所得税,而导致成本费用减少。再强调一下,这只是因为某个原因(企业所得税并无特殊之处),而进行了价格折让。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首先,您必须得明白,可进行加计抵扣的基数,是“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如果不得抵扣(进项转出),是从一开始就不能作加计抵减的;而不是您所说的,年末再扣除出来——是一开始就不能算这部分。
相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您的理解是正确的。既然对方开具红字冲销原发票,那么原发票所对应进项税额是必须要转出的;而重新取得新开具的发票,则可以依法继续抵扣。
现在不用找中介机构做专项报告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增加利润,会导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增加。而股东投入,则会导致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
资本公积虽然还有一些来源,但都是比较偏僻的业务。总之,一般而言,“除增加利润之外,也不想投入”,其实不太能够增加净资产。
如果以货币资金出资,则被投资企业按照“资金账簿”缴纳印花税,投资企业不涉及印花税。
如果属于股权转让,购买股权,则涉及“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如果直接投资,但是以实物出资,比如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那涉及产权过户,也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一、您说“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不一致”,并且“跨省市”,事实上,这个情形,实际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不会允许你这样做的,他会要求你在实际生产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的。
二、分公司当然可以使用总公司固定资产,这是公司自己的资产处置权力,别人无权干涉。但是,税务处理方面,要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租金来计税的。
这样不可以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