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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分公司注销,可以把账面余额并到总公司。
如果子公司注销,则账面债权应当收回、债务偿还。如果债权无法收回,则结转营业外支出;若债务无法支付,则结转营业外支出。
1,3,4三种情形未产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结算缴纳增值税,也不属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无需进项税额转出。
第2种情形用于职工福利,取得专票是不能抵扣的,之前取得房租发票时就不能抵扣,如果抵扣需要转出。
需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是的,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八条相关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正当如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 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且该办法第四条有“(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扣除……”之规定。
因此,如果企业属于“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发生上述“采购农产品后未加工,直接销售”的情形,仍然适用核定扣除政策。
关于“企业集团”的认定,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进行了相应答复(2021-04-29):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发〔2018〕28号)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原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因此,是否属于企业集团成员应以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为准,或以已经取得的《企业集团登记证》为准。”
这需要举例来讲:
比如,原本您要给他支付10600元,他给您开具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600元,这个600元您可以抵扣。现在,因为对方违反规定,而处罚之;您扣他1060元,他需要给您开具1060元红字发票(如果之前10600元已开),或者(如果之前尚未开票)直接按照9540元开票。总之,这样您就只能抵扣540元。
也就是说,您收了这个罚款,不会增加您的销项税额,但要减少您的进项税额。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就是说,可由股东个人出具如下三者之一作为扣除凭证:
(一)发票;
(二)收款凭证;
(三)分割单。
正是如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当然,这是计税依据之原则规定。但就您所举之例,采购属于“买卖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而培训、会议皆非印花税项目。
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