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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作为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当然,您参考税法规定,按照10年进行摊销也是可以的。
这些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当一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交通、通讯补贴各有免税额度,可作免税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拆迁问题,拆迁补偿款在实践中有时包括青苗补偿费和土地补偿款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依据分析,支付农民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款和土地补偿款是免个人所得税。
建议您和主管税局再确认一下。
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规定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可以税前扣除。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广告宣传费”依法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公司实报实销的通讯费,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一般理解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地执行存在差异,建议您和主管税局确认下.。
深圳有特殊规定:企业报销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通讯费支出(即因公通讯费,需要证明),可以凭开给个人的发票税前扣除。如果是按职工福利发放,则按照福利费的规定税前扣除。
信息来源:深圳税务局热点问答。
我明白您的意思。
过去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现在已经废止了,您想要最新的类似办法。实不相瞒,没有最新类似办法。或者说,相关内容您可查阅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一些企业所得税文件;当然,实事求是地讲,可能比较麻烦,因为很多。
你的问题是?
我先写一下会计分录吧。
购买奖品
借:库存商品
贷:银行存款
用于活动奖励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视同销售;个人所得税方面,应当并入相关员工工资薪金所得。
属于开发成本,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异常凭证主要是涉及增值税不能抵扣,您取得餐票应该是普票吧,应该没有抵扣增值税吧?那么增值税这就不需要处理。
所得税上,如果属于真实发生的业务,发票被认定异常的情况下,可以凭证明业务真实的资料税前扣除的,资料包含:
(一)被认定异常的税局的文书等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但据了解各地税务执行口径不一样,有的税局认为只要是异常凭证就不能税前扣除了,如业务真实且不能税前扣除的话,只是所得税需要调整,账务处理不需要调整。
文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