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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若出口环节并未“舞弊”(即并非故意将质量问题产品出口退税并报废),则此项出口已经完成。那么,出口后的货物在境外报废,不再涉及税务问题。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 第 67 号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按公允价值作为股权转让定价,如果低于净资产,可能被税务进行核定征收。
是的,您的计算是正确的。
开具发票的计量单位是根据合同确定的,如果确实按毫升约定,可以开具毫升,但建议做好库存三级账的入库和出库账务的换算登记等工作,保证账实相符,留存计算的过程。
1. 您司可以开具汇总专用发票并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清单。税局并没有对汇总开具发票的具体名称进行规定,但可以参考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相关规定,如果是实际业务需要且不违反发票开具规定的名称,应该都可以使用。抵扣时税局不会管ERP里的销货单如何设置,您司需要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在防伪税控系统里开具清单,该清单要和您司销售的货物一致,就是您卖给对方什么就开具什么。
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12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但同时要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 您司是生产企业,又有生产资质,如果从国外采购的相关设备又根据客户需要重新进行了加工和组装,形成新的产品,即打印系统或设备,您司完全可以把新产品当作一个产品进行开具发票,而不是开具汇总发票。比如生产汽车的企业会采购许多零部件,组装后形成汽车卖的时候给客户开具发票时只开具汽车,而不用开具汇总发票并附上零部件清单。
3. 如果开票不合规,可能面临对方财务拒收发票或对方收票并入账抵扣后税局检查并发现问题后,会对 对方采取补缴不合规发票税款等处罚措施,从而引起您司和客户的潜在经济风险。
您这个属于转包或者分包,您按照开具给甲方发票作为收入,您委托另一方安装取得发票时作为您的成本。
从实体上讲,业务宣传活动相关费用计入业务宣传费并没有问题。但是,从程序上讲,也就是从票据而言,个人抬头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口径也不尽一致,因此这方面最好还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问题具体是什么呢?是问都可以开具房屋租赁的发票吗?个人理解如果您的租金包含了房租及各项费用,那么开票时可以按合计金额开具房屋租赁费的发票,但建议在合同中无需针对每一项业务单独约定金额了。
需要缴纳所得税,这个属于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可以拆解为两项行为,一个是股权转让,一个是股权转让款出资,所以如果集团的长投金额小于日本公司的净资产,说明转让环节产生了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您和对方的结算方式是怎样的呢?是赊销的方式吗?看您写账期是3个月,如果是这样,您是在账期3个月到期的时候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当然如果提前结算,以结算时间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所以您12月发货时不需要开票,确认收入的,可以在2月对方要求开票的时候再开具发票确认增值税收入。
关联关系是指:您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及劳务关系、任命委派关系、亲属关系等。
温馨提示:
1、股权关系要求双方直接或间接持股、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达到25%以上。
2、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及劳务关系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是持股比例不受25%的限制。
具体解释如下:
1、控股关联: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融资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购销、劳务控制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任命、委派高管关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关系之一。
7、其他关联: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