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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这个属于转包或者分包,您按照开具给甲方发票作为收入,您委托另一方安装取得发票时作为您的成本。
从实体上讲,业务宣传活动相关费用计入业务宣传费并没有问题。但是,从程序上讲,也就是从票据而言,个人抬头发票能否税前扣除,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地税务机关掌握口径也不尽一致,因此这方面最好还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问题具体是什么呢?是问都可以开具房屋租赁的发票吗?个人理解如果您的租金包含了房租及各项费用,那么开票时可以按合计金额开具房屋租赁费的发票,但建议在合同中无需针对每一项业务单独约定金额了。
需要缴纳所得税,这个属于用非货币资产出资,可以拆解为两项行为,一个是股权转让,一个是股权转让款出资,所以如果集团的长投金额小于日本公司的净资产,说明转让环节产生了所得,需要缴纳所得税。
您和对方的结算方式是怎样的呢?是赊销的方式吗?看您写账期是3个月,如果是这样,您是在账期3个月到期的时候才需要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当然如果提前结算,以结算时间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所以您12月发货时不需要开票,确认收入的,可以在2月对方要求开票的时候再开具发票确认增值税收入。
关联关系是指:您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及劳务关系、任命委派关系、亲属关系等。
温馨提示:
1、股权关系要求双方直接或间接持股、或同为第三方持股达到25%以上。
2、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及劳务关系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但是持股比例不受25%的限制。
具体解释如下:
1、控股关联: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融资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生产经营特许权控制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购销、劳务控制关联: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25%的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5、任命、委派高管关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家族、亲属关系关联: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关系之一。
7、其他关联: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的关系
借: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银行存款
对的,要调整发生年度的纳税申报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答复:贵公司在上述业务中,如果贵公司与国内贸易公司签订委托出口协议,由贸易公司办理出口业务,则属于委托代理出口,由委托方申请办理退税。但是由于货款是外国客户转账给韩国企业,再由韩国企业转账给贵公司,存在结算收汇与基础交易不匹配的问题。建议由贵公司与韩国企业签订采购合同,贵公司办理委托出口,收货人为外国客户,货款由韩国公司支付给贵公司。
增值税开票一定是谁提供服务谁开具发票,如果工程是总公司提供,就必须总公司开票,如果分公司提供,就必须分公司开票。不能分拆开票。
51%*90%=45.9%
在建工程如果还在,之前发生的成本已经在“在建工程”科目归集的,不需要转损益,如果未来要对在建工程清理,再结账损益就可以了。
停工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应该计入在建工程,计入当期费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