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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您所说情形,属于合理范畴,但政策规定不太明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比较好。
首先,根据“财税〔2016〕68号”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而根据“财税〔2016〕4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您若按照“5%开票”且“不选择差额”,其实可以依照上述规定,“选择差额纳税”,并将差额扣除填写为0,就可实现您要的效果。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具体排污标准,即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感觉这应当是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收。按照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发票开具时点有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第二章第一节:四、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
因此,依照税法严格来讲,这样并不妥当。收取预付款时,营业收入既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亦未发生,其实不该开具发票。
首先,对方没有缴纳所得税,不影响你单位取得发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果没有发票,确实发生的,财务上计入成本费用科目,所得税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整。
解释肯定是要基于您的实际情况啊。
您的收入和毛利率为啥异常呢?是生产产品发生变化了吗?生产毛利率低的产品业务增加了吗?
应收其他应收账款还有短期借款是否有多笔业务,是否真实?如果确实有很多交易,可以解释具体交易原因。
中药购销不匹配,出现销售小于购进,考虑是否存在没取得发票的购进事项
可以计入招待费,同时建议写一个关于对方合作者来访的情况说明,证明确实真实发生,由相关人员和领导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如上所述,乃因“盘亏补偿”而收款,因而无需缴纳增值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已勾兑”这个词语来自于哪里啊?理解应该是不是就是银行对账单和企业账薄已经核对一致的部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