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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而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购买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销售方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上述规定是折让开票规定,如果不开折让红字发票,而作为下期销售折扣,与下一期销售开在一起,从销售额及增值税角度其实没有影响,所以个人理解如果双方商议以折扣方式在下一期开票是可以的,但应该对折扣开票在下一期合同中予以明确。也就是你按折扣开票需要体现折扣的依据,就不按折让处理了,所以折让的事情也无需体现。
当然合规做法肯定是按规定冲红之前的发票。
严格来讲,这样开具是不合适的。因为发票开具,要求据实;您给哪笔销售打折,就应当红冲哪张发票。当然,正如上句话所言,“您给哪笔销售打折”,这是您公司自己的权力,税务机关无权干涉。也就是说:
您不能在后面订单抵减前面发票,但您后面少收钱、少开票,那是您自己的经营权力。
首先,咱们反向理解一下,如果“公司发放开工红包及评优奖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事情成立,那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种可以取消了。因为大家可以只发5000元工资,其他的全叫“开工红包及评优奖金”即可。
显然,这样是不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相关定义,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其实,您不要只看后面列举各个词语,关键在于“任职或者受雇”。
那没办法,只能视为出租了。因为,“法定代表人”(就是您所说的“同一法人”,“法人”=公司,“法人”不是自然人,很多人把“法定代表人”称为“法人”,是不准确的)、贸易公司、制造公司,这是三个法律主体,不是一个。这一点务必明白。
贸易公司出租这些电脑,确认其他业务收入、计提增值税;相关折旧等结转其他业务成本。
个人收到利息,确实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不叫“税率”);但2027年之前,作为优惠,3%项目减按1%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其实,没有统一格式表格。不过,应当也不复杂。按照“财税〔2018〕164号”文件规定,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以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您按照这个税率表,自行设置一个表格即可。
可以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没有特别必备手续。留存相关合同协议、内部凭证、收款凭证或者转账单据、赔偿款计算依据或者说明等资料即可。这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七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根据“财税〔2010〕121号”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如上所述,“既然宗地容积率大于0.5”,则“土地地价5000万”应当全部并入计算房产税的“房产原值”。而就当前,“规划图建设3栋,目前仅建设2栋”,则只就“2栋”并入房产原值即可;至于如何分摊这5000万的地价,主要是按照占地面积还是建筑面积,这个没有全国统一文件,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请您补充一下,这个“账外”的房产,是怎么来的呢?
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装修费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二、只能适用一般计税,按照9%来算。因为,您是营改增之后租入的。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的回复,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显然,此处“县(市、区)”中的“市”,是指“县级市”。也就是说,您所说“在同一市但不在同一区”,需要“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