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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计入固定资产原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八条规定,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一、是否(收取利息)确认收入,母、子公司可以自行决定。
二、若收取利息,则(收取方)可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入“财务费用”贷方(利息收入)也是可以。
三、无论是否收取利息,税务处理范畴上,都要按照收取利息;因此,需要确认增值税。
这个没有明确规定,您只需要按照一致、可比原则、确定一个分配方式并保持不变即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影响不大。从税法角度讲,检修与销售设备适用税率一样,都是13%,且添置设备本身也是检修之组成部分。这个情况,可以在最后的费用结算明细里体现出来,以备税务机关查询。
是的。这毫无疑问。只要子公司本身符合条件,“其属于母公司的子公司”这个因素对于其享受原本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没有影响的。
一、购买金条,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投资资产等
贷:银行存款
这样不能导致“利润分流”。
二、“股东借款次年底直接申报股息红利”,这样税法上是符合了。但您既然“申报股息红利(个税)”了,何不干脆做利润分配呢。
可以的,真实交易的就可以,携程提供的属于经纪代理服务,业务实质是住宿费就可以计入差旅费等科目。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乃是“所得”;虽然其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这个对联、日记本之类虽然也算“实物”,但谈及“经济利益”就比较牵强了。而现实中,也从来没有听说税务机关就此征税的。因此,您这个情况,不必扣缴个税,应当问题不大。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是的,可以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独立纳税人,在税收方面并无特殊之处,也没有特别税收政策。上述“母公司在异地,子公司在大连”并无影响。只是母、子公司之间如果发生业务往来,则需要基于市场公允原则定价进行税务处理。
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核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甲应当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533×18%-88×90%-90×0.05%)×20%
相关政策:《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合理费用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