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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12366北京中心答复:(答复时间:2020-05-29)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新疆纳税服务中心也有类似答复。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您说的复原主要服务内容是什么呢?如果只是动产(比如文件柜、器具等)的摆放复原,我理解属于搬运服务,如果涉及不动产工程(比如搭建一些设施)属于其他建筑服务。具体还是需要看业务主要内容。
实不相瞒,我认为北京税务方面的要求是正确的。
虽然,您在上海方面作出有利于您之希望的备案,然而,既然是“销售公司”,事实上,我猜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实质上就是“销售”。既然如此,那北京税务方面的认定是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北京分公司理应就地预缴、提交报表,零申报也是不正确的。至于所谓“以后北京分上海的税”,这是不对的;正确说法是,之前“上海分了北京的税”。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本人是山东的,并非基于地域立场。)
在缴纳税金时,按抵减金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
借:长期股权投资(新) 51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旧) 3700万
营业外收入 1400万
按照您的描述,会计处理只能如此。当然,税务处理方面,如果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则可作1400万纳税调减,同时“长期股权投资(新)”的计税基础也是3700万。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首先,您的操作是符合逻辑并且正确的。但是呢,可能因为您这个5%的负数,当月没有发生其他正数,导致这一项整体负数,因而所谓“比对无法通过”。这其实是申报表设计时没有考虑到的。这个情况,我考虑您可以尝试直接修改二季度申报表。
按照我国增值税税率体系,并未将进口环节专门设置税率。也就是说,既然进口环节适用9%增值税税率,则内销环节也是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
我理解需要,这个属于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您也明确是根据报价单最后形成了购买行为。所以应该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没办法,不能这样。
根据“国发〔2022〕8号”二、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此,追溯至房租发生年度并予以调整是正确的。
一、这并非另外一项销售,因而会计分录贷方,结转成本即可。
二、借方呢,个人以为,这是因上一项销售活动而发生的负担,作为销售费用符合道理。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