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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上所述,虽已离职,但此次发放奖金源于任职期间之工作。因此,仍然适用实习生计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二、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
也就是说,虽然将其列为“劳务报酬所得”,但仍按工资薪金所得方式来计税。
这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但目前减按1%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是这样计算的。
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0+100万=100万
A公司境外所得抵免限额:100万×25%=25万
A公司应纳税额=100万(合计)×25%-25万=0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关于这一部分,比如说,该国明年税率降成10%了,A公司又取得了100万所得,原本要补15万所得税,现在只补10万就可以了):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①个人独资企业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适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②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不限制场所;
③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不可以。
参考文件:《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
俩者在纳税上没有区别的。从经营上看个独笔个体要求更高一些。
不可以的,这个如果用于企业经营,应该取得单位抬头的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真实发生,财务可以报销,但所得税需要纳税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若未售且未使用、未出租、未出借,则无需缴纳房产税。但“无偿给子公司使用”(子公司如何使用无关),则应由子公司“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国税地字〔1989〕140号“一、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为:票面金额×9%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后续文件修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后续文件修改为“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注销前需要做债权债务清理,无法收回债权转入营业外支出,无需支付债务转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营业外支出需要满足条件可以税前作为损失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存货需要进行处置,涉及增值税及附加,处置产生损益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这儿有个基本逻辑:一、税务举证责任,在税务局;二、纳税人有配合检查义务。
二者并不矛盾。对于“即征即退”这项业务,您原本有什么,就提供什么,这就是纳税人的配合检查义务;但是,无需专门为了税务稽查“准备”其他资料。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稽查,纳税人也应当有的,仅此而已。
咱们回到正题,举例来讲。比如说,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从购进原材料、雇佣员工,到生产过程,到销售出去,账务处理、发票、银行流水、合同协议、出入库单据、领用保管库存资料,软件检测证明,软件登记证书,这些原本就应当有。不能不给税务稽查局,也不用因为稽查“特意”准备(造)什么资料。
这儿有个基本逻辑:一、税务举证责任,在税务局;二、纳税人有配合检查义务。
二者并不矛盾。对于“即征即退”这项业务,您原本有什么,就提供什么,这就是纳税人的配合检查义务;但是,无需专门为了税务稽查“准备”其他资料。也就是说,即使没有稽查,纳税人也应当有的,仅此而已。
咱们回到正题,举例来讲。比如说,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从购进原材料、雇佣员工,到生产过程,到销售出去,账务处理、发票、银行流水、合同协议、出入库单据、领用保管库存资料,软件检测证明,软件登记证书,这些原本就应当有。不能不给税务稽查局,也不用因为稽查“特意”准备(造)什么资料。
这个事情,确实合同层面比较关键。
一、如果分别签订合同,则为“服务+服务”组合,并非增值税“混合销售”,则可分别核算,且分别就租赁适用13%税率、运输适用9%税率(若未分别核算,则从高一并适用13%税率)。
二、如果只签订运输合同,则相当于您给客户提供运输服务,而包装物之是运输过程必要条件(包装物与车辆本身一样,是为了完成运输服务而配备的必要物质保障)和组成部分(好比,运输业务不能区分租车、运输两个服务),这样则可一并适用9%运输服务了。
三、如果只提供包装物租用,则毫无疑问,只能是13%税率的动产租赁服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