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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您说的情况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也就是一项销售行为包含了货物和运输服务,这样的情况下,按财税(2016)36号文关于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是根据您的主营判断是全部按销售纳税还是全部按运输纳税,我理解您是销售产品为主营的,所以应该按混合销售,全额按货物开具13%税率的发票,统一计税。
但如果,您具备运输资质,且在合同中单独约定了货物价款和运费,也就是表明,如果不包运输价格是多少,运费是多少,客户可以自己选择是要不要你企业进行运输,这种情况下,我理解可以按兼营,分别按货物和运输服务纳税。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直接规定,我谈谈个人观点。
拆迁补偿不涉及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这部分拆迁补偿可以税前扣除,到时取得相应协议、计算依据、付款单据等这些就可以。
土地增值税方面,和企业所得税类似,应当可以作为成本项目扣除。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们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其实,我个人认为,“实施细则”这个条款,并未专门针对境内业务,对于上述境外业务也会适用。那么,如上所述,并非“代垫运输费用”,而是“销售额-价外费用”。那么,这样就能讲这个款项(就是您所讲的“运费”),就应当并入到主营业务收入里面;至于支付的运费,乃是您公司的“销售费用”。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1、会计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从下月起开始计提折旧,可以对未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2、税法上: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
详细政策可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基本上问题不大;仔细分得话,剥离属于建筑服务(9%),“装到车上”算是装卸搬运(6%)了。当然,后者视为前者之延续和必要组成,也并非不可理解。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谨慎考虑,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也好。
咱们举例来讲。
比如9月,原本100万成本,但是同事做成了12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万
贷:库存商品 120万
这个时候发现,应当纠正之。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万
贷:库存商品 -20万
现在,这20万耗材又有了(其实不叫“盘盈”,而是差错更正回来了。)那么,比如下个月再销售,就可以再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万
贷:库存商品 20万
这样处理才是妥当的。
按照您的描述,并无税务风险,可以依法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也就是说,只要业务真实、票面合规、三流一致,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取得专用发票可以依法抵扣。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我认为作为开采成本比较合适。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而其第十三条则有“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预计弃置费用因素”的规定。因此,上述“地上塌陷区治理”作为开采成本组成部分较好。
计算投资回报的公式为:ROI=因促销增加的毛利/因促销额外产生的费用
先计算A产品的投资回报率:
供货价=不含税零售价/(1+终端门店毛利率)=12/(1+20%)=10元
销售额=8*(1+60%)*10=128万元
正常销售费用=128*10%=12.8万元
促销额外销售费用(1折)=12*12.8*0.1=15.36万
销售成本=12.8*3=38.4万
物流成本=12.8*1%=0.128万
毛利=128-12.8-15.36-38.4-0.128=61.312万
B产品的计算同A产品
得出AB产品共增加毛利为74.952万元
AB产品因打折额外产生的销售费用为66.36万元
ROI=74.952/66.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