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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则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因此,上述房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凭证,核准确认免税。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因此,应当由承租方计提折旧,计入“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其实,所谓“按照大于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增资”,主要考虑防止低价增资以逃脱股权转让所得税。
我们来看几个答复。
答复机构:宁波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9-23
答复内容:宁波市12366呼叫中心答复:1、 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不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不征个人所得税。2、对于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原股东实际占有的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发生转移的部分应视同转让行为,应依税法相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2020-09-29 11:06
回复内容:个人股东若按公允价格增资扩股,没有稀释股权,则不需要缴个人所得税。
若低于公允价格增资扩股,存在稀释股权的行为,则增资扩股的股东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多,而不增资股东其应获得的股权份额比其实际获得的股权份额少,减少了股权份额,存在低价转让股权行为,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当然,至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确认基准时点,税法并未直接明确规定,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软件著作权可以计入无形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
一、季度申报以会计数据为主,所以不必调整。
二、汇算清缴时,由于会计上无法继续摊销,但是计税基础还有,计税层面还是要摊销,所以应当纳税调减。具体而言,您是通过填写《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三、无形资产”相关行进行调减。
您好,请参考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3633
您好,请参考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3633
既然“包干制”,定额补助,则不需要发票。
您可纳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核算,可以入账,企业所得税无须调增。
但是,这涉及个人所得税申报;当然,各地关于差旅费皆有一定免税标准,具体额度可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
一、保险赔款无须缴纳增值税。但若另有“清理(销售)收入”,则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清理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一、关于“房产”的解释:“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既然“改造后才可以使用,所以厂房放在了在建工程科目”,则其并不符合“房产”定义,因而暂时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至于“九月份取到一块土地和土地上边的厂房”,则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依0.05%计算印花税。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因此,如果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后,研发费用比例不达标,可能会被取消资格,因而也就不能享受低税率优惠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你的意思是设立合伙企业成为主体公司的股东是吗?并且起到控制作用?
如果您在设立公司的时候以及搭建了这样的架构是可以的,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吸引外部投资或者做股权激励,但以自己设立的有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的管理人,这样通过合伙协议约定,管理人具有管理权限经营决策权限,而其他合同人只享有分配收益的权利。这样既没有丧失控制权,有可以吸收外部大量资金为企业发展服务。
但您现在是已经设立了主体公司,且经营20年了,那么账面是否已经形成了较大的未分配利润呢?如果是的话,在股权由原自然人转给合伙企业的时候就涉及缴纳个税的问题了。
所以您需要具体看下企业目前的净资产情况,决定是否要做股权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