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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符合高新,需要您自己更正申报表,然后申请退还多缴税款。
一、如果实报实销,则为差旅费用,需要发票。
二、如果定额补助,则并入工资薪金,不需要发票;当然,差旅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给您举个例子吧:
比如,原本10000元,发了8件货,那原先开票就是“单价1250,数量8,价款10000”;现在又“返利”了2件,那其实就是10000元卖了10件,应当把之前发票红冲,重新开票“单价1000,数量10,价款10000”,这样才是最准确的。
关于第二个问题,只要有一个类似科目过渡一下即可。总之,确认费用,才转费用类科目。
可以的,只要业务真实,确实是对方单位购买,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费用应该按权责发生制计入发生当期,如果属于21年和18年的成本费用,不可以在23年度税前列支,需要填写A105000报表的30行进行调整。
23年没有发票的支出也是通过填写A105000报表的30行进行调整。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
根据上述规定,条件之一是缴纳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等,应该是企业为员工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是员工缴纳的新农合是不符合享受条件的。
货物运输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如果发生了《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列举的项目,但没有签订合同时,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否有书面性质的文件,如果有需要缴纳印花税,一般是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算的,实务中也有按发票上的含税金额(公允价)计算的;如果没有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不同结算方式,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参考如下原则确定: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5、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需要根据上述规定,根据您的合同签署以及结算方式来判断所得税是否确认收入,按您描述,如果合同约定对方签收之后才算货物移交,那么我理解应该在没有签收前,货物风险报酬尚未转移,不应该确认所得税收入。
个人持有股权,分红时缴纳20%分红个税,转让股权时如果有溢价,缴纳20%股权转让个税。
企业持有股权,取得分红时免税,转让股权时如果有溢价,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红还要缴纳分红个税。
所以需要根据您具体情况来判断和测算。
股权转让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
外包员工的工资是不是支付给外包公司?然后取得外包公司的发票呢?如果这样,我认为可以把餐费的价格也加入到外包工资中,支付的时候扣下来,转付给食堂,相当于外包员工的自己购买午餐,你单位只是代收代付。
另一种做法,就是您所说的,按食堂开具的发票中的外包员工餐费部分计入制造费用-外包服务费中,虽然是餐费,可以解释为是为外包员工提供餐食的费用,不属于职工的相关支出,属于外包业务必要的支出。
我个人理解,这个属于除了外包人员工资以外负担的外包人员的一项费用,应该和外包人员的报酬放在一个科目核算,都属于外包费用构成部分。
返税指的平台所在地的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扩大税源,有可能将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或额度返还给平台,平台有可能返还给您企业一部分。目前对于地方税收返还的清理和检查力度还是比较大的,建议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