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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上述业务中,可以将该部分赠品作为视同自产申报出口退税。
您好,参见如下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3837
您好,参见如下问题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3837
此事并不复杂,想卖多少钱,自己说了算;但如何计税,税法说了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也就是说,进行税务处理时,须依照“独立公允”原则计价。
不可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购进的(国际)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上所述,“担保佣金”为“贷款担保”,因而不得抵扣。
个人理解,你公司不能税前扣除。因为是之前公司应承担的费用,虽然你公司予以缴纳,但当年员工尚不是你公司员工,而且取得票据抬头也是之前公司抬头。
应该开具红字发票,做4.5万冲销处理,开具红字发票理由是服务中止。
需要视同销售。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如上所述,合同期限15年,到期“无异议”续租。因此,此时印花税应按15年计算;若续5年,可待实际续约再缴。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至少从税法范畴讲,这些操作本身应当问题不大。因为按照现行税法体制,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皆属综合所得,而居民个人则是以境内、境外所得一并计税,所以上述操作对于计税应无影响。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关于“学校”是否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税法并未明确,建议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子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独立承担责任,和母公司没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