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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所使用资产负债表没有单独列示“融资租赁资产”这个项目,则须看其实质进行归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由此可知,融资租赁其实相当于销售,既然用于销售,则其乃是一项“存货”。因此,出租方可将尚未融资租出(销售)之“融资租赁资产”,归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或者其他流动资产类项目。
22年已经计提计入成本费用,但当年未取得发票,23年补开发票就有可能23年发票附在22年凭证后。
您好,
客服已经发您邮箱 26****7011@qq.com。请查收
预收账款不用缴纳增值税,实际销售才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关于合同,要么分别开,即使合并签订,也最好叫上外包方一起来签,因为毕竟“酒店餐饮这块他们是外包给别人的”。至于发票,应当由实际提供服务一方来开具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因此,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私人所谓“提成”,可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但是,严格来讲,这可能不太合法的。
二、如果公司付款,自然应当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入账;否则就算是给老板个人分红了,那要扣缴20%个人所得税的。
需要按照《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买卖合同》按照价款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我不明白您的意思呢?“行政补助的工会经费”,这是什么?
以上不交印花税。
印花税法对于合同并未给出定义,则应执行其他法律规定;其他法律中,级次最高的相关法律,就是《民法典》。
而在《民法典》中,“第九章 买卖合同”和“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分别独立的。也就是说,购买水电气,不属于《买卖合同》。
而印花税法采取正列举征收,并未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纳入征税范围。
其实,如果直接告诉您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往往会有误会,所以我要直接举例来讲:
比如说,您的工资,合同约定10000元,然后发工资时,扣了社保公积金(个人负担部分)1000元,扣了个人所得税300元;然后实际到手8700元。但您说实发工资8700元呢(难道还有1300元没发?)还是10000元呢?
当然,回到这个问题,这个基数就是10000元。
这个业务本身,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为“个体工商户”乃是从事经营活动,对应“经营所得”,本身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四条相关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这儿扣缴范围,恰好不包括“经营所得”。
但是呢,您这儿有一点瑕疵,就是“收到个体工商户的发票,付款给法人”,违反“三流一致”要求了。最好让对方(公司)出个证明,说明是对方公司要求您这样付的,这就构成民法上的“债权转移”, 这您公司就有个合理理由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