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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讲,一项需要分摊的费用(其实也算是一项“资产”),不仅看其有效期,也看能否必然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如上“OAS认证费用”,只是“有效期5年”,但5年内并非因此费用而必然带来经济利益之流入。因此,可以一次费用化,不必摊销。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我必须举例来给您讲:
比如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300万,原本应缴增值税3万,并依次缴纳附加;但是,您申报了4万增值税,并以4万缴纳附加。那么,此时应当退回1万的增值税以及对应的附加。
但是,比如“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规定,“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这个情况,你原本缴纳增值税30000元、附加3000元(假设)、个人所得税15000元(假设)。因为这个文件,您依顺序,少缴20000元增值税,这个情况,附加不随之减少。
按照您的描述,当时没有少缴这20000元增值税,现在退回来,也不存在退还附加一说。
当然要扣。因为这个评估,是评估的收入。收入减成本费用,才是股权转让所得。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因此,严格来讲,“他未在我公司劳务发生地开具发票”是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
都可以。反正税法方面,什么时候计提也不能税前扣除;必须等到实际发生才可以。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
一、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一、如上所述,无论门店装修,还是设备提供,实质上乃是为了您公司能够更好的销售商品,实为销售费用,并无违反税法之处。
二、若将设备免费送给门店,若无市场价值,自然不涉及税收。若仍有市场价值,则实质上也是为了门店销售您公司商品而发生,按照“附赠”处理即可。
三、这属于正常经营活动,并无明显不妥之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一、关于发票
对方应当开具“商务辅助服务——安全保护服务”发票。
参考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
如果您的服务提供方为“某安保公司”,则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并向其支付劳务费,则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之法定义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发票开具的基本要求,是业务真实、票实相符,无论红字发票还是蓝字发票。
如上所述,既然给予返利,即“销售折让”,则必须对应具体所冲蓝字发票,才能符合上述“发票开具基本要求”。至于所谓“对应不上”,既然“对应不上”,则红字发票金额如何得来?
其实,这是为了保障员工权益,防止分包老板自己拿了钱,却不及时发给员工,甚至又“忽悠”员工直接去找总包方或者建设方(事实上总包方已经把钱拨给分包方了)。因此,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给分包单位时,分包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农民工工资可以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法律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显然,二者理应一致。若不一致,则须先行查找原因:卡错改卡,账错调账。查出原因并据实修改后,然后进行下一步的处理。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您说的情形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既然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就需要开具发票。
另外专利权转让还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事实上,这个业务的实质乃是:
供应商因某理由而给您公司销售折让。至于理由吗?没有特殊之处。因此:
一、上述“银行保函业务手续费”,您公司自行确认财务费用。
二、收到供应商转来款项(是什么名目款项没有特殊之处),由供应商按照规定程序开具红字发票,您冲减采购成本及进项税额。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