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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复:
1、该笔货款欠账,不影响后续其他款项支付。
2、货款抵减,实际上是销售折让处理,双方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对成交价格进行调整。但是需要冲销抵减该部分的款项,对于贵公司而言,相当于购进价格降低了,会计上冲减成本,税务上需要作进项转出处理。
3、其他方法包括债务豁免、债转股等,各有优劣,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选择。
一、您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过程是正确的。
17857.14-17857.14×(1-20%)×20%=15000元
二、当然,自然人每次超过500元,需要缴纳增值税,适用1%征收率。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在上述17857.14之基础上加上就可以:
17857.14×(1+1%)=18035.71元,这就是含(增值)税金额了。
应当缴纳增值税:17857.14×1%=178.57元,附加税费按照增值税一定比例附征。
如果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自然并无异议,适用3%征收率,且目前执行1%。
如果属于一般纳税人,则要区分煎药是否包含“治疗”因素:若看病并“煎药”,则可并入“医疗服务”,适用6%税率;若为单纯煎药,或者销售药物并煎药,但与“治疗”无关,则“煎药”适用13%税率(加工)了。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正常计提,然后结转“其他收益”科目。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单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应当比较准确。因为“财务费用(贷方)”应当是来冲减“财务费用——利息”,核算存款利息。个人理解,仅供参考。当然,无论用哪个科目,核算上可能差别不大,但都要计算增值税。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出口退税视同自产有明确的限定,贵公司上述情形不属于视同自产所列明的情形,不可以作为视同自产出口销售处理。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人社部发〔2023〕13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由此来看,此类“加班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核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其实,我认为,经营期货那也是一项经营活动,既然如此,这就不算是“筹建期”了,自然这种“期货盈亏”应当作为经营活动损益来确认了。
按照您的描述,业务真实,并非不得抵扣之情形。当然,如果调试期间并不太长,可以等调试完成,转为固定资产之后再申报抵扣,自然并无异议。若调试期较长,需要即刻抵扣,也非不可,若主管税务机关问起,提供合同解释一下即可。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上游已经注销”并无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然“不规范”,理应进项税额转出。
二、当然,既然“上游企业已注销”,则无法换开规范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了。这一点,我只能说,以后取得专用发票时注意严格审核、把关。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