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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解,如果真实发生,报销入账是可以的,但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是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您好,请参见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3660
您好,请参见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3660
病假工资按照正常工资一定比例计算,并且设置下限。具体标准建议向当地劳动或者人社部门了解一下,因为各地可能不完全一样。
当然,会计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按照计算完成后实际需要发放金额来做即可。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直接规定,我谈谈个人看法吧。
按照“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这是划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之一。也就是说,如果这个条件违反了,则划转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就不成立——注意,是“划转时”。既然如此,那就应当产生滞纳金。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是否缴纳增值税,取决于这个基金金额是否与企业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显然,从这个业务本质上而言,归根结底属于销售费用。因此,上述费用计入销售费用即可。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注:限于会场费部分)
贷:银行存款
往来款预提减值损失,也就是说平常所说“坏账准备”,这个可以转回。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应收款项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大于原先估计的金额,那么企业就可以相应转回原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三、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土地使用税停止缴纳时点有二:
一、商品房过户给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这个没有争议。
二、实物交付。
这儿需要说明一下, 此处“交付”,必须是“依法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现实中,经常出现开发商已经与业主进行了所谓“交付”,但《竣工验收备案表》尚未取得,这个是不算数的。
至于“当月还是次月”,这是明确的:出现以上二者条件,交至当月,次月起停。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办公楼通过“在建工程”核算,最后结转“固定资产”;商品房通过“开发成本”核算,最后结转“开发商品”。二者必须分开核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也就是说,上述“对逾期付款按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乃是构成销售额(价外费用),按照实际购买项目由销售方一并开具发票即可,也可一并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您公司可以依法抵扣和税前扣除。
AB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吗?如果存在,A可以给B 开具分割单方式,将B 应该承担的电费分割给A 承担,否则不能采用分割单形式。
依据: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公 告 2018 年 第 28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