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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缴纳个税,属于偶然所得,按20%缴纳个税。但营业员取得奖励并未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就无法开具发票,所以商贸公司不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一、发票应当据实开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乃是法定义务。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 第 57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您看这个可以吗?
收款人指的是一个岗位,我们在系统设置时,看到的界面也是操作人员管理,添加具体经办操作人员的,不是写某个单位的名字,本身发票开具就代表了是这个单位开出去的发票,收款人等是要明确对应岗位和人员的。
首先,您得属于加计抵减适用行业,包括生产性服务业(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性服务业(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先进制造业(指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如果符合条件,可以适用这个政策。
如果确实盘盈,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对于购买方而言,在购买(拍卖只是方式)环节,需要缴纳契税、印花税。而取得之后的持有环节,则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这属于“贷款服务”,按照6%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其实,除了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也就不是独立纳税人,而应并入总公司;至于其他税种,原本即应各自申报,比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代扣代缴之个人所得税,这些原本就应由分公司独立申报,并非“最近”如此。
这个问题,我举例来讲,以免歧义。比如:收入100万,成本80万,经营者工资5万。申报经营所得时,就按照20万来算。所以说,准确说法是,不按工资申报,但也不从经营所得中扣除。
当然,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认为,党建属于企业经营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党建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上述火车票,并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情形,应当可以依法予以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请参考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