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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除了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也就不是独立纳税人,而应并入总公司;至于其他税种,原本即应各自申报,比如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代扣代缴之个人所得税,这些原本就应由分公司独立申报,并非“最近”如此。
这个问题,我举例来讲,以免歧义。比如:收入100万,成本80万,经营者工资5万。申报经营所得时,就按照20万来算。所以说,准确说法是,不按工资申报,但也不从经营所得中扣除。
当然,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个人认为,党建属于企业经营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党建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上述火车票,并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情形,应当可以依法予以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请参考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3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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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如果变更主体重新签订合同,应该由新签订合同主体双方重新缴纳印花税。所以分公司B 和出租方都要根据新合同缴纳印花税。
发票应该向实际购买方开具,如果实际购买方是集团且也是集团付款,那么就没有问题,只是合同由分公司签订的,可以理解为和分公司的合同签订但未履行,和集团没有签订合同,但实现了销售业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准备以下相关资料: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参考文件:《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特定资产损失时,不需要出具专项报告了,但是需要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第2、3项。
一、最好签订合同,以证明其“统借统还”真实性。
二、即使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也可开具免税发票。当然,既然“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母公司汇算缴纳”,则是否开票也影响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