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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出口退税视同自产有明确的限定,贵公司上述情形不属于视同自产所列明的情形,不可以作为视同自产出口销售处理。
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人社部发〔2023〕13号”第二条相关规定,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三)工作服装(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由此来看,此类“加班餐”,可以作为职工福利核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其实,我认为,经营期货那也是一项经营活动,既然如此,这就不算是“筹建期”了,自然这种“期货盈亏”应当作为经营活动损益来确认了。
按照您的描述,业务真实,并非不得抵扣之情形。当然,如果调试期间并不太长,可以等调试完成,转为固定资产之后再申报抵扣,自然并无异议。若调试期较长,需要即刻抵扣,也非不可,若主管税务机关问起,提供合同解释一下即可。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上游已经注销”并无抵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既然“不规范”,理应进项税额转出。
二、当然,既然“上游企业已注销”,则无法换开规范专用发票,也就无法抵扣了。这一点,我只能说,以后取得专用发票时注意严格审核、把关。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如您所述,大致上明显风险不大(当然,作为咨询老师,显然无法给予“保证”)。我们分别来看税法规定:
一、增值税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由此看来,您公司以“A公司销售商品给我公司”作为对外销售价格,虽然并不产生差价,但此销售价格则为之前“您公司销售给客户”之价格,因此是符合上述公允价格规定的。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道理一样,您之前“销售给客户”之价格既属公允(因为对外),则此刻之价格符合此标准,自然也是公允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但是呢,这个具体标准,需要您直接向当地税务机关了解一下。账务处理方面,在工资中发放是可以的。
你公司对折让部分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及应收账款。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一、根据“财税〔2008〕24号”二、(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计税依次扣除如下各项: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月度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
三、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单独计算,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无需汇算清缴。
貌似,这几年并无改变。
增值税:依5%征收率减按1.5%执行,但月租金10万元以下免征。
房产税:4%
个人所得税:10%
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免征。
房产税计算时需要包含土地价款,如果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土地总价/土地总面积)*建筑物建筑总面积*2
房产计税原值=房子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土地使用税按占地面积乘以单位面积的税额计算,单位面积税额按当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