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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而言,既然“母公司未收取利息”,则不违反此文件规定。因为此文件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
当然,作为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服务,仍须依照独立公允原则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单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而言,既然“母公司未收取利息”,则不违反此文件规定。因为此文件明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
当然,作为关联企业之间提供服务,仍须依照独立公允原则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
这个需要单独计税。
根据“财税〔2018〕164号”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个人认为,党建属于企业经营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党建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得抵扣情形,应当可以依法予以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我们来看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综上所述:
一、若逾期三年以上,您可直接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附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
二、若逾期一年以上(未至三年),但若“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也可直接确认损失并税前扣除,附以“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即可。
三、若非以上两种情形,则须附以相关合同协议、破产清算公告等资料予以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比如说,您今天收到100万预收款,则应于10月23日(申报期正常到15日,节假日顺延)之前就此预缴增值税。
非常简单,您理解为集团把机械设备销售给子公司即可;至于对价,就是“股权”(这也是一项资产,与银行存款一样)。
既然如此,则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参考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年产值是个财务统计指标,而非会计术语。因此,其统计口径可能并非一样。比如,若指企业产品总收入,可通过查阅《利润表》营业收入或者账簿“主营业务收入”发生额得知。若指企业产品总产出价值,则须查阅账簿“库存商品”而知其数量,并结合其市场价格或者企业平均售价予以计算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取得“个税返还”,源于单位办理“经纪代理服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而需要缴纳增值税。
稳岗补贴之金额,与企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之数量或者金额无关,因而无须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7〕90号”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以上二者,前为“通行费发票”,后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皆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而不能抵扣。
我没有明白您的意思呀?“100万开发费”,“未来出货的一万件分摊”,这是什么意思?100万什么时候给您呢?
一、公司买车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老板
二、归还老板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老板
贷:银行存款
注:老板贷款,老板支付银行利息,那是老板与银行之间的事情,与公司无关。公司只与老板本人发生借贷关系。
三、公司购买车辆,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若老板用于公务,则不涉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