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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也就是说,严格来讲,上述设备,只要非销售目的且使用寿命超过一年,还是应当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200吨损耗,都是正常损耗吗?
土地增值税:如果扣除项目大于售价,就没有增值额,不需要缴纳
企业之间转让非住宅类房产的土地增值税的核实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应纳税额=(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计算,其中扣除项目包括:购房发票所载金额(可按年加计扣除5%)、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含原购房契税,不含增值税);
增值税:需要根据是自建还是非自建,营改增前取得还是营改增后取得有不同的计税方式,只有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情况是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
根据《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所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需要每年都审计的。
实务中很多企业年末不会请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或税局要求看是否审计。
不能任意改变。
政策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 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
应当并入“租金”,一并按照租金开票、计税;若要体现“违约金”或者“价外费用”字眼,可于备注说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您这个不是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这种贴现肯定是不合规的,贴现只能是金融机构才可以的,您找的外部的单位其实不是贴现,是需要以背书转让方式转给对方,对方支付资金给你的。如果确实这么做了,不符合票据法的相关规定,但如已经做完收回了款项,就视同到期兑付取得资金吧,直接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票据就可以了。后边也只能附转款入账的凭证了(建议汇票留一个复印件,包含背书那一页)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三)销售的下列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试点企业销售废旧包装材料,如果符合上述情形的,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关税的纳税纳税义务人是进口货物的收货人,销售方不需要缴纳。
财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纳税。
开票选择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比较合适,税率6%。
食堂建设属于集体福利支出,如果食堂是办公楼分开核算的两项资产,那么建设食堂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需要转出。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一般按月缴纳。
政策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第十条 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