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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明白您的意思?您把之前相关分录写一下吧。
一、主营(其他)业务成本(取决于主营还是兼营),核算与取得转租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其他业务收入)相关的支出,比如支付租金、装修摊销、直接负责这项业务员工工资、承担水电物业等费用,总之,就是直接相关支出。
二、税费,包括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
三、期间费用,主要是指管理费用,这是基于公司层面发生的费用,与本业务没有直接关系。
您好,出口软件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可能涉及付款国(越南)付汇时代扣的所得税或增值税税款。
按照商业惯例,贵司希望税后获得软件销售收入 10,000美金,可在合同中约定,根据越南税务部门的规定,要求在该笔交易中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应由越南合作方承担。合作方需保证贵司销售收入 10,000美金为税后的净值。
在合同中无需约定税前价格,由越南合作方自行和税务部门计算,办理。如此即可。
其实,申报表上括号里面已经写了。“多缴为负数”。也就是说,单从表面逻辑来看,此行为负数,则表现为“多缴”。
一、增值税
征收率1%,若每次(日)未超过500元,或者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月度未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随实际缴纳增值税一定比例缴纳附加税费。
二、印花税:千分之一
三、个人所得税:
代开发票时,是否预征个人所得税,各地情况不一。
但是,无论是否预征(预征率通常比较低),支付租金时都要按照20%计算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已经预征部分可以减除)。
应由购买方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一、税法方面,甲供材对于材料比例并无要求。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相关定义: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如果材料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今年可以按照1%征收率开具发票;若为一般纳税人,则须适用13%税率。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也就是说,留抵退税贷方应为“进项税额转出”。
您公司仍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旅客交通运输服务是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行程单应该注明员工名字或身份证号码,虽然为OPEN行程单,但属于取得合规的票据可以抵扣。
所得税上应该是实际支出的费用才可以税前扣除,OPEN行程单,说明该项支出还未实际发生,应该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无须视同销售。
要说政策依据,其实,没有“视同销售”依据,即为“不视同销售依据”,此为“税收法定”原则。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关于“视同销售”的列举中,皆无“产品给到第三方检测”这一情形。
正如您之所述,挂壁式空调,除非修理“挂壁”部分(即空调与墙壁连接之处),否则空调维修本身,属于“劳务-修理修配”,而不是“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建筑没有“维修”一说)”。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您所说情形,原则上可以,但细节上最好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