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核算与报告
- 内控与合规
- 计划与分析
- 成本与绩效
- 财务BP
- 资本财务
- 税务合规
- 税务筹划
- 跨境税务
数字化转型
- 人际技能
- 职业生涯与发展
- 商业技能
- 全民财务
- 管理者财务思维
- 老板财税
基于您提供“在境外发生的完全在境外的咨询服务”之信息,则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好,“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动比”应该是如下指标:
经营现金流量比率=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
该指标用来衡量本期经营活动净现金流量偿还短期债务的能力。
发标方应该是想通过现金比率分析,了解您公司维持公司运行、支撑公司发展所需要的大部分现金的来源,判别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公司运行是否健康,衡量您公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抵偿流动负债的程度。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财务弹性越好。但不同行业由于其经营性质的不同(服务型、生产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的差别较大,因此行业性质不同的企业该比率的变化较大。
根据负债的构成,经营现金流量比率具体分为下列3个:
经营现金流量比率=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
经营现金流量比率=经营现金流量净额÷长期负债
经营现金流量比率=经营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总额
这3个比率分别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短期、长期和全部债务的能力,比率越高说明偿债能力越强。
还可以从净现金流自身出发,测算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占总净现金流的比率:
经营现金流量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净流量总额
该比率用于衡量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可以抵偿当期偿债、投资支付的程度。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现金流主要来自经营活动,企业的财务弹性越好。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结转成本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研发支出
食堂买菜因为都是农贸市场买的无发票入账,税务上是不能认可的,如果销售 方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目前一般是销售额按次不超过500元,可以取得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超过500是需要取得发票的。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8号公告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答:您好。
1、会计准则在执行中需要财务人员根据核算对象和要素进行职业判断,首先可以肯定井下充填采空区应该计入制造费用,是否要计入安措费用明细项目,要根据井下充填采空区的用途,如果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部门规定,从安全防护的角度进行的作业,就应该计入,如果不是,则根据相关用途计入相应的明细科目。
矿山安全费用一般包括如下项目: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区监测系统与投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其他与矿山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您可以参考财政部2016年9月30日颁发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煤炭行业》中第三章 “产品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中的第二条:“产品成本费用要素”中的第(七)项“安全生产费”描述,判断井下充填采空区是否属于安措费用。
也可以参考财政部2013年8月16日颁发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中的第二十七条,关于采矿企业成本核算项目和范围: 采矿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燃料和动力、直接人工、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
直接材料,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添加剂、催化剂、引发剂、助剂、触媒以及净化材料、包装物等。
燃料和动力,是指采掘生产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各种固体、液体、气体燃料,以及水、电、汽、风、氮气、氧气等动力。
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采矿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
间接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厂(矿)采掘生产所发生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保险费、办公费、环保费用、化(检)验计量费、设计制图费、停工损失、洗车费、转输费、科研试验费、信息系统维护费等。
2、如果特种作业人员出差是为了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则发生的出差补助费用计入制造费用下安措费用明细科目。
应由“上级公司”缴纳。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以上无需核准,直接执行即可,不必因此调增。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七、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报关单不能如期付汇是可以申请延期付汇的,但是你们要做的是在90天到期前,提前向外管局递交书面报告,讲明原因;并做好超期付汇登记备案。要看您之前是否进行了备案。外管局一般情况下,经上报批准后,可以行使检查处罚权,但没有稽查权。
首先,要看外协费用的性质,该计入材料成本的计入材料成本,该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计入主营业务成本,也可在工程成本内直接归集,按照完工进度进行结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具体而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七)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八)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互换价格相等的,互换双方计税依据为零;互换价格不相等的,以其差额为计税依据,由支付差额的一方缴纳契税。
(九)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咨询费”,对应“咨询服务”实际发生于哪个年度?发票何时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确实如您所述,税法对于“集体福利”与“劳动保护”的界限,有时候可能比较模糊。
上述情形,我认为不应抵扣。也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