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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
根据你的描述,少数股东不应该叫撤资,应当是少数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大股东。如果真是少数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大股东,您的会计处理是正确的。但是别忘了交股权转让的印花税。购买少数股东的股权属于投资项目,不属于经营项目。因此缴纳的印花税应计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
您的理解完全正确。当然,前提是上述发票所载支出,2022年度并未确认,或者虽会计确认而于汇算清缴时已经调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也有类似描述。
关键在于“投资亏损”是否实际发生。我们举例来讲,甲公司购买A公司20%股权,权益法核算,花了1000万,这是成本。今年A公司赚了2000万,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400万
贷:投资收益 400万
这时候,甲公司税法上不确认这个收益,因为A公司并未实际分配。(当然,实际分配也不用交税,因为另有免税收入;但那时税法上要确认收益了。)
反过来,今年A公司赔了2000万,甲公司会计分录
借:投资收益 400万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400万
显然,甲公司税法上也不确认这个损失(其实,您也可以把这个理解为“收益收益”负数,无论正负都不认的)。那么,甲公司550万卖了这个投资,赔了450万,这个450万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总之,以“实际”为原则。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一、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入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财会[2006]3号)第七条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二、您实际上什么时候开始使用,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日期按什么时候开始。
三、增值额=收入额-(房价+税费)
其中,房价依次按照“评估成新折算”、“发票金额另成”以及核定计算确定。
您好,电镀行业有环保和资质要求,这块是市场监督(工商),环保等部门管理的。从税务局角度,只要未少缴纳税收是否超范围不是税务局考量的问题。
您说的纳税主体一致是什么意思?是如果开票的话,开票方和受票方一样吗?那么无需开具发票的,属于在自己公司就餐。
答复:可以出口退税,但是要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备案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上述单证应当约定由买方及时提供给卖方。以工厂交货价(EXW)为其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
严格来讲,既然属于“物业行业”,则只有“物业服务”收入,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当然,无论会计准则,还是税法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皆为营业收入,其实区别不大。
参见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2924
首先,地方发布的文件一般有使用范围,仅限于发文省份适用,这部分文件在异地不适用。且目前尚未知悉发布此类文件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