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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选择“其他建筑物”比较合适。
可以的,这个和支付的劳务派遣员工工资、保险费用等是一个性质的。
你们是有约定,如果过了保质期以后仍为卖出供应商需要给您赔偿吗?我理解这个赔偿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你们收到补偿并未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也不属于供应商给予的折扣折让性质,你方收到后应该作为营业务收入处理,不需要开具发票,给对方开具收据就可以。
外购商品赠送客户需要视同销售,发给职工不需要视同销售,但进项不可以抵扣。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部分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二、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上述文件种第一年需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规定已经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 2016年05月29日起,废止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但该文件第二条其他内容没有废止,是不是税务部门依据的就是这个文件要求备案呢?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者企业招用退役士兵优惠政策中,对退役时间没有限制,但需要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而此条例是2011年发布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1、损耗率=(损耗量/净用量)×100%
用消耗量表示为:消耗量=净用量×(1+损耗率)
是用于确定材料消耗定额的公式。其中的净用量指直接用于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材料,损耗量为不可避免的施工废料和材料损耗。主要用于各种工程预决算,全国通用,具有行业标准和法定意义。
2、损耗率=(损耗量/消耗量)×100%
用消耗量表示为:消耗量=净耗量÷(1-损耗率)
不是用于确定材料消耗定额的公式。一般是施工单位用于计算材料采购量的公式,数值根据本单位的施工技术水平,施工条件,材料的采购来源和途径,还有材料本身的加工特性等由自己确定,属自用公式。
一、增值税:
境外单位给境内单位提供服务,如果销售的是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除上述情况外发生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中介服务按劳务发生地来确定所得来源地,境外公司在境外为境内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业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六条、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
答复:样品费同样属于商品销售收入,应当计入到当期营业收入。另外,一般小额样品收入确认时,不需要结转成本。
如果月度申报,并且没有其他销售额,即全部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是站在哪个角度问投资总额呢?如果站在投资人的角度,只有投入企业的部分也就是计入企业实收资本的部分,属于投资人的投资总额。如果站在企业角度,投资总额应该包含股东投入和其他资金来源形成的资金对外投资的额度,也就是您说的通过计算建造的资产原值计算。
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2
贷:营业收入 32/1.0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2/1.01*1%)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