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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只要选择正确的饮料的税收编码,至于星号后边具体写什么,就看您们双方的意愿了,编码正确发票就没问题。但如果对方要求写明饮料名称,您还是要写的。
我理解是不可以的,因为分公司并没有为总公共提供装修服务,您现在转的是一个装修后的不动产。
占用耕地缴纳时: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后期工程如果转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如果退回耕地占用税,应该冲减固定资产价值
借: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红字)
以物抵债在税务上其实分解为销售货物,然后按销售货款偿还债务两个业务,所以是需要开具发票的。
其实,子公司能否抵扣,与“合并报表”并无关系——从数学上讲,这原本就不是一个“变量”因素。比如母公司卖材料给子公司,价100万,税13万。这个价100万,母公司为收入,子公司为成本,毫无疑问,这是要抵消的。但是,对于13万的税而言,子公司交给母公司,母公司又交给了国家,并未形成内部交易(通过往来科目过渡,即“应交税费”)。至于子公司能否抵扣,则是子公司能否将税负转移给下家而已,与母公司之间并无关系了。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关于逻辑,咱们必须得说清楚。就象“闯红灯罚款”一样,是“因为闯了红灯,而要罚款”,而不是“拿着钱就闯红灯”。就是说,纳税人需要据实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判断申报不实,或者不符合税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整。
很多人都是这样开具,这样是不行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金可以税前扣除,但那得是您公司自己的税金才可以。您现在拿人家完税证来,自己当然不能税前扣除了。
这个事情,正确的做法是,房东不是“净收入”多少钱吗?但是法定纳税义务人是改变不了的。您得把房东的税,涨在租金里,就是第一张发票金额,加上这个税的金额,您就用第一张发票入账;至于税,还是房东自己出。
首先,和您说一点,发票开具,要依税法,不依合同(除非合同约定与税法一致)。
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也就是说,设备与安装要分开的,设备13%,安装9%或者3%的。
既不是差旅费,也不是招待费;这还是“讲师费”——没错,要按照实质来分。这儿又出现发票问题了,确实如此,实务中,有人认为,如果公司承担,就叫讲师一起并在讲课费里开票,至于这些费用,还是讲师的支出,只是“讲课费”提高了。也有人认为,直接用这些发票入账就可以了。建议您可以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如果调研活动完全发生在境外,则无需代扣代缴税金;如果发生境内调研,则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根据描述,我这样理解的,本身是乙方以甲方的名义承揽业务并收款计入甲方账户,那么意味着如果客户需要发票,是以甲方名义对外开具的,所以这个时候全款都属于甲方的收入,您说甲乙双方分别为项目开具发票,是什么意思呢?乙方可以为甲方开票,但甲方怎么能给自己开票呢?我觉得这个业务全额收入就是应该确认为甲方收入,且已经款项进入甲方账户,那么乙方需要拿走90%,属于乙方的收入,乙方需要给甲方开票,开票内容实际就是承包经营所得,开票税目可以按“企业管理服务”项目开具,这样乙方按开票确认90%的收入,甲方全额确认收入,取得乙方发票按90%确认成本。
以上个人理解,您参考一下。
一、“针对该销售折让客户已基于固定的物料向我司开具发票”,这是错误的。
销售折让,应由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而不是购买方给销售方开具发票。
二、发票开具,应当“票实相符”。
如上所述,“现阶段拟向A公司开具销售折让发票”,那么,您公司现阶段向A公司销售了“销售折让”这种货物了吗?显然没有这种货物。
关于您的最后一问,您需要首先补充一下,您公司向A公司具体销售了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