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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投资收益,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四条规定: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九条规定: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老师讲的是没有问题的。请注意上文第四条的表述是“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不是“应当以授予日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再加上上文第九条的规定,所以应当在行权日确认相应的管理费用。所以讲课老师讲的内容没有问题。
可以。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也就是说,与贷款无关的手续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依法抵扣。
是什么赔偿金呢?之前已经企业垫付了相关费用了吗?
情况一:单位将支付的保险赔付款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1、保险垫付款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
(差额部分计入成本费用等)
贷: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情况二:单位将支付的保险赔付款计入成本费用核算
1、支付修理费
借:相关成本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2、收到保险赔偿
借:银行存款
贷:相关成本费用等
(差额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
答复:申请退税的主体是国内公司,国外公司不能申请,自行出口需要办理出口备案。国内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抬头为采购合同的购买方。属于出口退税业务,能否退税视国内公司是否具备退税条件而定。
涉及个税问题,这个实际就是给与个人的补助性质,属于工资薪酬的组成部分,需要缴纳个税。
二者不一定相等。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而留抵税额只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对冲后尚未抵扣部分)。
一、根据“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因此,“子公司房产无偿给集团使用”,应由集团“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二、“集团将该房产租赁给其他公司”,集团不是房产产权所有人,因此这个环节无需缴纳房产税。(上个环节,是集团代“子公司”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是,以上业务,必须基于市场公允原则才可以,否则如果以此作为逃税手段,自然涉及相应法律责任了。
如果是维修,税率是13%,如果是维护保养,税率6%。需要您根据具体业务进行判断,适用哪个税率
我理解您的心情,您是问能不能适用“减按2%”这个政策,是吧?
非常抱歉,“当时购进从个人手中买入”不是理由。法定不得抵扣情形才可以,比如2013年8月1日之前购入(当时不得抵扣),或者购入之后用于简易计税、免税项目等,或者购入时您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当然不能抵扣)。如果不是法定不得抵扣情形,则此时应当按照13%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第二条
企业房产自用,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1.2%。
房产税计算公式如下:
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30%)×1.2%
这个业务,乃是“店员”为您公司提供“商品推广”劳务,而取得实物所得,因而,这是劳务报酬所得,须依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八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20%;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30%,速算扣除数2000元;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40%,速算扣除数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