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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保险公司“销售折让”,车主无需开票,保险公司红字冲销,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
再说依据:我想不用找条款了,举个例子更加容易理解。
您去市场,一件1000元标价的衣服,您最终800元买了下来。显然,就是您800元买了件衣服,您不会认为您捡了200元钱。
“混合销售”是针对“货物+劳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定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如您所述,乃是两项服务:建筑+租赁,则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应当分别开票、计税。
这个业务,无论之前合同,还是之后合同,都有“想当然”的感觉。这两个合同,都把仓库和运营两部分分开了(分别由乙、丙提供);然而,就是这样一分,给“仓储服务”带来了认定争议。显然,丙为您提供仓储服务,他拿什么给您仓储(用您的仓库,给您提供仓储服务,我在香港警匪片倒是有时候见到这种说法)?这一点非常有争议。因此,我强烈建议您,就上述业务,事先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致,以避免不确定性风险。
需要换票,才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文件规定自然是有。我想,给您举个例子,或者更加容易理解:比如小明,如果名字正确而身份证号错误,肯定不行的。
一、这属于“建筑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二、甲方应按“固定资产”入账。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您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疑惑是成立的,然而,(只是为了帮您理解,没有恶意哈)有句通俗的话,“只里糊涂不外糊涂”(意思是,明明同一件事,只捡对自己有理的说,却回避自己没有道理的方面)。
预收款,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预收款,也是不能开具发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正如您两个问题所述,增值税抵扣,需要两个要素同时具备:一、实质要素,即,实际购买并支付或者负担;二、形式要素,即,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
如您所述,两个要素皆无(厂家免费发给我们、没有发票),自然无法抵扣。
我先给您写一下相关政策:
“财税字〔1994〕20号”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税发〔1997〕54号”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因此:
一、“直接支付给学校”的情形,目前政策并不明确,建议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二、需要审核批准。
三、应依上面文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要求操作。
四、建议依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操作。
此非增值税征收范围,无需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资金,不可能与销售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况且即使挂钩,销售自产农产品也不用缴纳增值税。
一、关于大陆缴纳增值税,是否在台湾地区仍须缴纳营业税或者是否可以抵减,取决于台湾地区税收政策。
二、“台湾公司是为境内母公司开拓台湾市场”,不需要境内代扣代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三、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应缴金额=(按比例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也就是说,对于“2022年费款所属期的残保金”,计算基数则是2021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一、是否支付利息,可由自行决定。
二、若不支付利息:
(一)若分公司为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则需要视同支付(收取)利息计算企业所得税(关联企业纳税调整原则)。
(二)总、分公司若属于企业集团,则无须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