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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比例,税法没有直接规定。但是有一点,必须要“真实”。如果“真实”,税务检查那是税务机关的责任和权力,查也无妨;如果弄虚作假,那自然是违法了。
可以,并且应当于实际购入时,一并结转“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无发票部分对应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应当于相应计提属期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代付款”本身无妨。但是:
一、必须得有相关协议。(说句常理,您付给张三,李四再来和您要,怎么办?)
二、您实际租给了谁,或者说实际客户是谁,发票要开给谁。所谓“代付款”,还是一个“代理”,客户名称不能改变。
首先,我要说明一点,税法对此并无界定,我谈谈个人看法:
一、形式不同
市场开发,形式包括各种活动,宣传、推广等;而业务招待呢,也就是“吃吃喝喝”。
二、对象不同
市场开发,乃是针对“不特定”对象,比如商场搞活动,来了就领一抽纸,那谁去也给。而业务招待呢,且不说有的“招待”压根与销售无关,即使有关,也是针对“特定”客户,而不是谁来也能吃。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来参考一个答疑。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4-22)
1.与公司经营相关,属于工作要求的体检费用不作为个人所得计税;
2.与工作要求无关,属于福利性质的,但为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应作为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上述票据可以报销入账。
另外,税务机关若对上述凭证存在异议,则可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2018)相关规定: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等科目,贷记“合同负债”科目。
也就是说,上述“合同约定约定9月1日付款”是“无条件”的,则可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合同负债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检测服务属于鉴证咨询服务,税率6%。校验服务属于其他现代服务,税率也是6%。
借:应付职工薪酬(不含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商铺皆无优惠。
在“普通标准住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那么,这个政策就只能针对新房了;因为如果转让旧房的话,就不是扣除上面这些,而扣除第(四)项“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