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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您的描述,既然“代政府建造”、“产权归政府”,则您不应确认存货。如果这个“地下空间房产”属于“建造写字楼”相应必须履行的公共义务,则应就全部支出,作为该写字楼之成本组成部分;而收到“代建款项”,则冲减该成本。
按有形动产租赁纳税,税率13%。
一、采购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赠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若赠送对象为个人)
从会计、税法角度讲,只要业务真实,票实相符,则因“小金额零星采购材料”,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非要求一定签订合同——税务机关也无此权力。关键还是在于“实事求是”。
答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退还给国外供应商不属于《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退税的情形。
一、电子合同也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根据“财税〔2006〕162号”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二、(二)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如果书面、电子以及上述凭证皆无,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是不可以抵扣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法无禁止即可为。只要实事求是,那就算是合理合法了。
1、自2022年7月1日起,框架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2、如果纳税人签订合同是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半年可以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并明确不含税金额及增值税额 可以按不含税金额纳税。
一、加计抵减部分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二、相应附加税费随之减免。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处置是否产生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