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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既然因“中途退租”而被扣押金等,则不需要开具发票。相关扣款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我理解这个模式有些不妥,因为按您的说法就是您提供了技术支持,需要收取相应的报酬,那么完全可以通过合同或者协议明确收入技术支持的费用。
但按您的描述,结果是通过销售利润方式实现技术支持的收费,和实际业务已经不符了,而且是同样一个商品a卖出后再以高价购回,这个不太好理解的。
如果材料乃是施工单位自产,则应当分开开票、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其实,并不存在“税金部分应该怎么做账务处理”,因为公司只是支付费用(既然“非本公司员工”,其实就是外部劳务费用),然后员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支付10000元费用,扣个人所得税16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其他应付款 10000
借:其他应付款 10000
贷:银行存款 84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600
您也许会问,一定要走“其他应付款”吗?我其实是为了您容易理解,故意分开写的;合起来就是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银行存款 84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16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 年 第 57 号公告
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按你的描述,你在异地的分公司不属于具有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不应该分摊缴纳所得税,而是应该和总公司作为一个整体缴纳所得税的。所以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收入和成本理应汇总在一起的,只是您的分公司在当地开立了社保账户,来缴纳社保,从税务角度我理解没有问题。
但社保缴纳时需要提供缴纳基数,只能从总公司账面取得,只要当地社保部门这没有提出异议,我理解也没有啥风险。建议你和当地社保部门再详细确认一下。
您好,原财商字1995 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非FOB成交的,以运保费冲减收入,实质也是按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原财商字1995 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定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
虽然文件已经失效了,这个原则一直是沿用到现在的。
您好,如果确实是“样品”而非“捐赠”企业所得税无需做特殊处理,样品是指对接收方无实际价值或者实际价值很小的产品。
如果反之,则构成捐赠,那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如果和对方公司签订协议并取得对方公司开具发票,就是俩个公司的业务往来,不需要您公司对个人代扣个税了。
是的,如果发票直接开给你公司,应该你公司向家具公司付款,如果装修公司签订总协议价款包含家具款,应该家具公司开具发票给他,他再按总价向你公司开具发票并收款。
我理解分为两种情况,如果是因为销售商品质量问题给与的补偿,应该作为折扣折让处理,冲减销售收入并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是因为服务或者非商品质量引发投诉给与的补偿,取得收据即可,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依据:
一、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1.会计处理
(1)旧收入准则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版)第八条规定,企业己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新收入的会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中,删除了2006版准则第八条的规定,没有单独对销售折让做出规定。
但是,我们可以依据新收入准则的其他条款规定来分析,然后按照原则做出会计处理。
销售折让也是另外一种形式的售后折扣,但与合同约定售后折扣明显不同,销售折让一般不会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但是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商品的质量标准、规格型号等。当发生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购买方也是有权利退货,但是退货可能给销售方带来更大损失,因此可以经过协商在售价上减让。
对于上述的销售折让,可以视为是销售退回条款的一种转化形式。一方面可以按照新收入准则中“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合理估计退货率,同时进一步合理估计退货率可以转化为销售折让的占比。
因此,新收入准则虽然没有对销售折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出规定,但是我们可以按照上述分析做出会计处理。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
5711 营业外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如果在租赁情形下,取得水电费分割单可以税前扣除,但租赁费需要取得发票,没有发票需要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