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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收取利息,可以据实开具发票。
二、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明确: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三、若为偶发业务,不必增加经营范围;若为持续经营,自须办理相应许可登记。
集团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纳税人。因此,这儿不应称为“发放给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而是“赠送给子公司”。既然如此,集团公司理应视同销售处理;相应地,这部分进项税额则可依法抵扣。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无论货物从何而来,既然对外出售,理应开具“销售货物”发票。
消费税纳税人,乃是生产及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除非另有列明(比如卷烟、金银首饰)。对于成品油而言,上述若为自产,则须依法缴纳消费税;若为流通环节(公司买的润滑油),则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赠送方账务处理(假设货物税率13%)
借:银行存款 1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主)80.45万
主营业务收入(赠)8.05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主)
库存商品(赠)
购买方分录
借:库存商品(主)80.45万
库存商品(赠)8.05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50万
贷:银行存款 100万
发票根据上述金额开具即可。
一般而言,您通常不会因为上述“投资”而对该平台享受某种决策权(是吧),因此这不是股权类投资。并且,既然“可以随时支取出来”,则非“持有至到期投资”。这样排除,建议可以作为“其他债权投资”核算。
本科目可按金融资产类别和品种,分别“成本”“利息调整” “公允价值变动”等进行明细核算。由此看来,既然“每个月这个平台会发一个对账单”,则可随之对其公允价值变动予以计量。
请您补充一下,上述“工会经费”是拨到您单位工会了吗?
这是个老文件了,级次很低,并且只是“原则性”规定。现在几乎不提了。根据“国税函[2009]34号”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
至于解释,据实即可:打个比方,您会计利润赚了1000万,没有纳税调整事项,那预缴比例就应当是100%了。反之,如果会计利润是亏损,只是因为纳税调整才有了应纳税所得额,那一分钱不用预缴,等汇缴调整补税即可。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预付账款
这样就可以了。
资产入账需要依据发票金额作为入账依据,没有发票是无法税前扣除折旧的。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第四十三条中规定:
“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目前关于全电发票(数电票)没有您说的这个问题的具体规定,您可以参考一下以下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二、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另外,数电票发票的右下角没有“销售方(章)”栏次,无需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这一点也可以说明。
维保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合同列举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是维修合同,需要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检测合同应该按承揽合同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中的“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参考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这种发票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纸质发票,您可以按纸质发票方式进行查询,也就是属于纸质发票的号码、代码等信息进行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