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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以下,是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根据规定“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里可以看出,享受该优惠的只有企业,是不包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的。
参考文件:《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98号)第四条;(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可、根据"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存货"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因此,产品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运费,报检费用等,作为销售费用,可以归入"支付的其它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账户的记录分析填列)。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取得相关资料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二、(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也就是说,上述“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以简易计税,其他就不行了。
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您是说图片中涉及“增值税”的部分吗(因为其他部分不是我的专业领域)?
其实,一般而言,即使是新法律,也不会仅针对新公司适用;当然,通常针对法律实施后的新业务适用。举个简单例子吧,比如新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改成2%(只是打比方哈),新税法今天开始实施。那么:不是今天之后成立的公司才适用2%,之前公司也适用;但是,老公司也不能找税务局说要退税,之前还是3%,是今天之后的新业务才2%的。
您的意思,就是收回的白酒价值和2万元,还不足4.8万,形成无法收回的差额是吧?
这个如果双方经调解同意不再收取,就属于一项债务重组的损失,你可以根据调解协议作为依据,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一、租赁开始日作如下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二、各期分录
(一)实际支付租金作如下分录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二)在租赁期间分别作如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假设甲公司上述写字楼用于行政办公)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至于金额,涉及到折现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我给您写一下会计分录。
一、初始分录
借:使用权资产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二、各期分录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管理费用(假设甲公司上述写字楼用于行政办公)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借:财务费用
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至于具体金额,则取决于折现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不需要视同销售。
依据: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结合“三包”事项的特殊性,不应该认为是无偿赠送,在增值税上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2、可以参考地方税局的解答: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货劳税热点问题(2018年6月)》
问: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答: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抵扣的情形,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需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在“三包”期内免费维修更换的零部件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免费维修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维修时更换的零部件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青岛市税务局相关规定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三包”期内免费为客户更换配件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税函〔2005〕43号)规定,企业将“三包”配件直接或通过商业流通渠道提供给售后服务单位,并用于产品“三包”服务的,不论是否作价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但以下三种情况除外:
一、企业直接为客户免费更换的“三包”配件;
二、企业按照更换下来的“三包”旧配件的数量、品种、规格,在企业“三包”配件定额内免费发放的新配件;
三、企业退回供货商的属于更换下来的企业 “三包”配件定额内的旧配件
此事项总局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建议您和主管税局再次确认一下。
关于工程师会提前领用一部分配件放在身上(方便给客户维修用),这样就造成盘点时仓库库存和财务库存(财务多,实际少)不符的问题,我认为,师傅领用的时候也要做个备查登记,相当于虽然没在库房,但该部分配件还是有实物的,所以盘点时账面和仓库不符的差额应该就是师傅随时携带的数量,如果做了备查登记能否吻合就没有问题。
个税计算是按不含增值税金额计算的,支付金额等于价税合计金额扣除代扣个税后的金额。
如果查账征收,没有发票不能抵税。
当然,如果确实无法取得发票,可以申请核定征收。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其实,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如果没有发票,可以按照上面规定申请核定征收。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已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海关申请退税。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退税申请书》;(二)原进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三)货物复运出境的出口报关单;(四)收发货人双方关于退货的协议。
进口环节增值税已予抵扣的,该项增值税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