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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说的纳税主体一致是什么意思?是如果开票的话,开票方和受票方一样吗?那么无需开具发票的,属于在自己公司就餐。
答复:可以出口退税,但是要以卖方作为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发货人”。备案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复印件,上述单证应当约定由买方及时提供给卖方。以工厂交货价(EXW)为其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
严格来讲,既然属于“物业行业”,则只有“物业服务”收入,才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当然,无论会计准则,还是税法规定,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皆为营业收入,其实区别不大。
参见 https://www.bolue.cn/question/toquestion/52924
首先,地方发布的文件一般有使用范围,仅限于发文省份适用,这部分文件在异地不适用。且目前尚未知悉发布此类文件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举个例子哈:您去商场买一件衣服,1000元,就是衣服款而已。您不用说支付给商场200元(他的净利)、税点150元、成本450元、房租50元、水电费50元、销售员工资100元,您不用这么分,那是商场分的。您就是支了1000元衣服款。
这儿也是一样,没有那么复杂,别管叫什么名目,还分开了——没必要,就是“监理费”,开监理发票来就行。补助用不着您给,您付的是监理费。
这写一下增值税征税范围框架吧:
一、货物
二、劳务
三、服务
(六)现代服务
8、商务辅助服务
(2)经纪代理服务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3)人力资源服务
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四、无形资产
五、不动产
综上可知:
劳务和服务同一辈。至于劳务派遣服务,应当喊“劳务”一声“(伯)高祖”。而人力资源外包,其父乃是“经纪代理服务”,与“劳务派遣服务”则是“堂兄弟”关系。
方案可以自行决定。
对于分公司而言,账务处理一样的,既然期限不足一年,无论从子公司租,还是从物业租,都可直接确认相关费用(管理费用或者销售费用之类,明细科目可以是“租金”之类)。
对于子公司而言,如果转租给分公司,就确认租金收入,其向物业支付的租金就是成本。如果终止租赁合同,则把剩余租赁负债冲销即可。
不能。
我需要和您讲一下抵扣凭证整体逻辑:
一、一般情形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除非另有列举。
二、纸质普票,比如农产品收购或者销售发票;电子普票,限于道路通行费和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三、住宿费普通发票,并未列举可抵,则依一般政策,不得抵扣。
如您描述之情形,并非“虚开”发票。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虚开发票行为是指: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如您所述,“用餐1000元”,开票“400➕600”,票实相符,并非虚开。
不可以的,这个不是按年度选择的,是选择了即征即退就不能再选择留抵退税了。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上述政策是2022年执行的,但条件明确从2019年4月就没有享受过即征即退政策才可以,也能说明增值税是连续性的,不是分年度选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