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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2万元以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当然,以上前两项标准,经过反复修改,现在已经执行10万标准了。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但是,对于“个人”而言,若执行上述标准,需要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否则属于“次”,则只能执行上述“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之标准了。
其实,增值税征收项目共五: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也就是说,无论固定资产(动产)还是废品之处置(销售),皆属于“销售货物”,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至于处置(销售)不动产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则亦需要依法缴纳增值税。
既然“这个产品的正确的税率应该是9%”,那么,这个月直接按照9%的税率开具发票,自然理所当然。只不过呢,“以前一直按照13%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是错误的了,这就有税务风险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也就是说:如果注册资本尚未增加,则超出部分出资,只能作为资本公积。
个人认为,税务机关上述要求是正确的。
因为财产保险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这是有依据的;而之前政策并未排除“再保险合同”,因此需要征税。反之,新政策将“再保险合同”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才不需要征税的。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按照本企业所执行会计标准填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 填报说明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原则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各栏应当填写齐全。
具体执行方面,各地操作口径可能不尽一致。
附:关于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各地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开票人应为自然人名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5-14):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填开,开票人和复核人实际为同一个人的,可以据实填写同一人信息。
辽宁省税务局答复(2019-11-15):对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否填写同一个人并无限制规定。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2019-10-24、2019-11-18):税法中对复核人、收款人信息重复无具体要求,建议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因自助开票机设置问题,如为税局自助机代开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可为自助一、自助二、自助三,可正常使用。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11、2019-12-04):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个人认为,上述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村委会无需办理税务登记,因此可以用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您也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您的问题是什么呢?请您描述得完整一些吧。
原则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各栏应当填写齐全。
具体执行方面,各地操作口径可能不尽一致。
附:关于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各地具体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11-08):收款人及复核人为非必填项,开票人为必填项。开票人应为自然人名字。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5-14):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填开,开票人和复核人实际为同一个人的,可以据实填写同一人信息。
辽宁省税务局答复(2019-11-15):对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否填写同一个人并无限制规定。
河南省税务局答复(2019-10-24、2019-11-18):税法中对复核人、收款人信息重复无具体要求,建议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因自助开票机设置问题,如为税局自助机代开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可为自助一、自助二、自助三,可正常使用。
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20-06-11、2019-12-04):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如何填写,税法上暂无规定。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建议您可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即使物料,那也不可能6%呀(不是13%吗)。再说,既然“垫付”,那也轮不到物料方开餐饮发票啊;应当您实际吃饭的地方给您开具餐饮发票,物料方最多就是帮您双方转交而已。
一、关于土地投资,需要关注取得土地时相关合同协议,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相关要求。
二、能否向银行抵押贷款,在土地主管部门无禁止的前提下,则取决于银行设定条件;资金是否限制也是如此。
三、从事开发建设,需要相应资质;一般而言,单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发,恐怕不行。
具体情况,您可向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贷款银行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