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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无租使用,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所以对方提供车辆的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约定发生费用你公司承担,类似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比如加油费,保养费。但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如保险费就不能税前扣除
这个属于无租使用,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所以对方提供车辆的公司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如果约定发生费用你公司承担,类似与车辆使用权相关的费用可以税前扣除,比如加油费,保养费。但与车辆所有权相关的费用如保险费就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你的描述,开具数目为企业管理服务的发票比较合适。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注释: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既然未谈成(就是业务未做,是吧),不开票是对的。至于“钱不肯退”,可走诉讼流程。若可收回,“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账款”;若无法收回,则转营业外支出。
航空公司向您销售机票同时收取的选座费应该按价外费用纳税,开票时按照销售机票的旅客运输服务的编码开具的。
如果只是“代付”(什么款不重要),那账上挂“其他应收款”,还是要收回来,这样不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为增值税征收对象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企业所得税也要取得收入(如上所述,这只是“代付”,账上要挂“其他应收款”)才会纳税。正因为是“垫付”,这根本不是您公司购买货物服务,与2016年36号文和2017年37号文并无关系。
如果只是“代付”(什么款不重要),那账上挂“其他应收款”,还是要收回来,这样不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因为增值税征收对象是“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企业所得税也要取得收入(如上所述,这只是“代付”,账上要挂“其他应收款”)才会纳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1)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3)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简单来讲,实际没有出钱,股权原值就是0。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境外投资需要通过“海外投资备案审批管理制度”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通过“海外投资管理系统”填写《境外投资申请表》、有关境外投资的合同或协议、有关部门允许出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者涉及境外投资的技术材料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另外需要符合外汇金融相关规定。
比如说,公司规定差旅住宿费报销1000元,员工拿了3000元(开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过来,您是这个意思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如上所述,既然只报销1000元,则对于另外2000元对应税额转出即可。
不应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也就是说,只有发生了经营活动,即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才可据实开具发票。上述情形,虽然罚款,但并未发生经营活动,不应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