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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法角度来看,这就相当于分包了。只要业务真实,下游公司确实为您提供了施工服务,可以按照9%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
您好,由于挂靠业务在合法性上存在争议,因此不便提供。如有请他问题欢迎咨询。
您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五、关于文物、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真心说一句,您的水平相当之高了。您说得对,我也早就发现了。“国税发〔2006〕187号”关于“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并未考虑“尾盘销售仍会产生税金及附加(相对应地,开发成本甚至开发费用,基本上确实已经全部发生,唯有税金及附加,还真是少了)”。
当然,作为老师,也没有修改文件的权力,只能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一下这个情况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若未依法办理、缴存,可能面临罚款。
子公司注销,如果清算后股东母公司收回资金大于投资额,属于投资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
如果销售方自己手里剩余各联并未丢失,则销售方不会被罚;但既然“作为采购方,如果我司将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均遗失”,则可能被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定义:
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如上所述,“15年到期后该气体罐归我公司所有”,这应属于“融资租赁”;开具“经营租赁”发票是不准确的。
这个问题没有统一标准,各地口径也不太一样。但至少应当做到:
一、发票必须子公司抬头。
二、必须能够证明因子公司而发生这个费用。
这样,才有可能(只是“有可能”)在子公司税前扣除;如果连这都做不到,那就基本连可能也没有了。
按照您提问的意思,我大致明白您真正问的——是“固定资产”,而不是“资产”。打个比方,您2008年购入一批商品,现在才卖,那也得是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3%税率。为什么2008年取得(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现在可以简易计税方法呢?因为当时固定资产不准抵扣。(至于有人说,我这批商品当时拿的普票,也没抵扣呀。那就是您自己的原因了,国家是允许您索取专票抵扣的。)
可以的,这都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支出,可以作为差旅费税前扣除扣除。同时需要注意取得公司抬头发票。
既然“由于设备验收有点小问题”,“扣除10余万作为补偿”,那这不是“坏账”(坏账,是应收而不能收),而是标准的“销售折让”(质量出了问题,人家当然少给钱)。应当开具红字发票(若尚未开,则按实收开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