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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才能申报出口退税。以前年度未开票的出口业务,可以补开票申报退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不瞒您说,所谓“黄牛”,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税法自然也不会基于此设置政策。会计处理上,如果老板同意,可以作为营业外支出;但不得税前扣除。
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应付职工薪酬”范畴。
借:成本费用(根据员工岗位确认具体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补充医疗保险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您是找我吗?是的话请留下您的邮箱。
可以。但是:
一、上述情形女方最多扣除50%(500元)。
二、无论怎么扣、怎么算、扣谁的,累计就是扣除1000元。(女方不能扣了男方500元,再扣自己500元或者10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五条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一、这属于销售费用。
二、因为属于外部人员,需要取得发票入账。另外,向外部个人支付“提成”(佣金),应当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主要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1 销售费用
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先写一下分录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是损益类科目,记载当期发生额;贷款损失准备是资产类(备抵)科目,这是要看余额的。
比如说,上年年底贷款余额1亿,按1%提准备;上面分录就是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0万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0万
到今年年底,贷款余额1.5亿了,那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就应当是150万;而上年已经有100万余额了(假设今年未用),那今年再提50万就可以了。
借:资产减值损失 50万
贷:贷款损失准备 50万
但是,如果今年年底,贷款余额0.8亿,那贷款损失准备余额就应当是80万;而上年已经有100万余额了(假设今年未用),那今年就需要冲回20万。
借:资产减值损失 -20万
贷:贷款损失准备 -20万
借:固定资产 180万(假设合同不含增值税,下同)
无形资产 90万(若未形成无形资产,可以直接管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如果未开专票,那就不用这个了)
贷:银行存款
先列一下政策,各地基本一样。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见附件2)后全额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依据《确认单》开具红字发票。
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解释一下,比如您是购买方:
一、收到发票,还没有勾选,那销售方直接开即可。
二、如果您这边已经勾选,则需要双方系统确认,才能开票;如果受票方已经抵扣,那必须先转出了。
总之,就一个基本原则:不能出现“销售方不作销项,购买方却作进项”的情形。
不得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利息股息红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只要人家愿意,多长时间税务机关都不干涉。
这种情形,涉及一个政策,我和您说一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