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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只是借款,约定归还,则双方皆不涉税。其实,我们只须排除一下“视同销售”即可。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关于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的咨询回复,企业按月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东莞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离职人员)分月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应按“偶然所得”申报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规定代扣代缴。
建议您直接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应当作为工资薪金。
主要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饲料属于列名特殊货物,适用9%增值税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第一条规定:“饲料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
本货物的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我先写一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一、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的支出,与公司无关。
二、公司支付上述补偿金,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和“管理费用”核算。
三、企业所得税范畴,应付职工薪酬各明细科目分别处理,因此,作为职工福利费计提基数的工资薪金总额,并不包含辞退福利。
需要缴纳。
政策依据是这样的。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二、没有其他免税依据。
也就是说,这属于一般计税收入,且无免税规定,自然应当纳税。
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有些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这是对方的支出;如果您这边承担,就叫对方一并开在“指导费”里面。也有人认为,既然公司承担,直接拿这些费用发票(当然得您公司抬头)来入账就行。建议您最好直接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一下。
这儿关键就是一个实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比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目的就是赚乙公司的钱;乙公司买了这批货物,目的就是转卖或者自用之类,这就是销售了。
比如甲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实质上是以这批货物作为抵押;乙公司打钱给甲公司,就是借钱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租金租回这批货物,实质上就是分期还本付息。货物风险报酬实质上并未转移,这就是一项抵押借款,那就是“售后回租”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三十二条 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全新资产时价值较低(小于40000元)的租赁。
一、关于购物卡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显然,您送出去10000元,因为不是现金,是购物卡,无法拿剪子剪下1/5去税务局报税,那税务局也不要呀。怎么办呢?只能视为这10000元乃是税后所得,我们知道:
税前所得*(1-20%)=税后所得
既然税后所得10000元,那税前所得就是12500元,相当于送去12500元(其中10000元是购物卡、2500元现金),扣税2500元(购物卡无法报税,现金自然可以),税后所得10000元(购物卡)。
(二)既然送给客户,计入销售费用即可,可以税前扣除
借:预付账款 10000(购物卡)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销售费用 12500
贷:预付账款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500
贷:银行存款 2500
二、送烟酒与上面分录大致相同,主要就是个人所得税,折算为税前,一并确认费用,而不是单独作为营业外支出。
三、物品若有价值,则与上相同(也要扣个税)。
四、第二笔分录,“进项税额”从哪儿来的?后面赠送与上相同。
强调一点,赠送他人,不是“招待”(吃喝才是)。
如上所述,投资总监顶多算是A公司高管之一,但就此岗位而言,谈不上控制(半数以上才行)。因此,A和D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单就上面描述信息,不会被认为是关联交易。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
答复:香港对关联方的认定一般根据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和《香港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包括,同一人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因此在同一个人实际控制两家公司的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关联方。被认定为关联关系后,需要注意的是须在BIR51 和转让定价附加表格S2 中披露和确认关联交易信息及转让定价文档合规情况,达到门槛的实体还需要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