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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告诉您“固定资产不能动”了?如何记账,要看会计准则、会计规定;不能主观决定“固定资产不能动”。上面分录写错了,岂能“不动”?
正确分录应为(我合并了)
借:固定资产 86568.9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31.08
贷:银行存款 87000
因此,调整分录如下
借:应付账款 431.08
贷:固定资产 431.08
然后,追溯调整折旧金额(这是会计差错更正,不是会计估计变更,因此要追溯)。
确实,如您所述,计入管理费用当然没有问题。
关于税前扣除方面,建议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一下当地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发票并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面也无税额,(不要只看字面意思差不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并非图片发票)因而无法抵扣增值税。至于“计算抵扣”,那是针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且取得车票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如上所述,若未产生退税,且“正常提销项税”,则上述“国内采购的进项税”并无不得抵扣情形,自可依法抵扣。
如果尚未付款,则第一笔分录正确。
如果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且此固定资产乃是行政管理所用,则第二笔分录正确;如果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需要追溯调整,将管理费用改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即可。
您好,已经和老师联系。非常抱歉,由于课程迭代,目前旧课程资料未存底。因此无法提供该资料。如果其他课程资料需要的,我们再行查询、提供。
以上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属于正列举征收,只就印花税法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示项目征税。以上各项并未明确列举征收印花税,因此无需缴纳。
不可以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的管理遵循真实、合法、关联的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中反映的经济业务是真实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并具有证据力。
因为你们购买豆粕、玉米面时没有取得发票,所以违反了上述规定的合法性原则。因此在不考虑加计扣除的情况下,这部分支出可以扣除的金额为0。在考虑加计扣除的情况下,无论是加计50%,还是加计100%,0乘以任何数都等于0.所以不可以加计扣除。
原因可能属于合理情形,比如“时间差”;也可能不合理,比如“异常”发票、虚开发票之类。
如果您公司确定乃是基于真实业务,从真实销售方如实取得发票,三流一致,票实完全相符,则可按照税务大厅说法处理。但后续仍建议及时核实清楚,据实勾选或者转出。
可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一、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需要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