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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并无太大影响。
我们来看一下四川省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平台所作答复(2022-07-28):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发票项目应填列完整,但目前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对于购买方是企业的,必须填写企业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不是企业的话名称必须填写,购买方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建议填列完整,但如确无法填写,目前暂不在强制限制范围内,不影响发票的有效性。
一、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也就是说,合并财务报表,是母公司合并,子公司被合并。
二、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股51%”,除非另有其他原因,否则通常视为可以控制。
这恐有不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确实是这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当然,目前电子发票采用数字签名方式,以代替发票专用章。
如上所述,皆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上述二项,并不在税法列举范围之内。
挂账既应履行代扣代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红利收入以及股息等,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应当认为所得的支付,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如上所述,无需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乃是正列举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而发票并不在税法列举范围之内。
既然乃是“代付”,则收到款项时,应当作为“其他应付款(上级公司)”核算;待归还上级公司时,再冲减此科目。
这属于错误申报,应当修改申报表,重新提交。若因此产生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或者下期再抵也行。
需要纳入合并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十一条规定,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单独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合并报表属于会计处理范畴。企业所得税方面,母子公司皆为独立纳税人,应当各自申报。
这两个情况不一样。
一、叫什么不重要。打个比方:原本要收10万,现在收了9.5万。
(一)别想着“10万”、“0.5万”这俩数,只有一个数:9.5万。
(二)如上所述,乃因“提前退租”收取“违约金”,则非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因销售行为而收款才是“销售额”,现在反之,乃因“退租”而收,自然不是),不开发票,不交增值税。用收据之类结算即可。
二、既然“租赁期间,因损坏,而赔偿”,那就是“价外费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至于并到哪个项目,那就要看对方是“享用租赁服务”时破坏了,还是“享用物业服务”时破坏了(您别笑,我讲得很认真的)。
单就税法(发票管理办法)而言,并无此项要求。当然,如果其他法律法规有此要求,也应遵守——只不过,这与发票开具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