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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符合条件,年度汇算清缴可以享受。事实上,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如果之前季度尚未享受,但是基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按照累计金额计算的方式,后面季度也可以通过抵减的方式享受的。
你指的什么加计扣除?研发费?还是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正是按照“利息”金额开票。打个比方:
我把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给您住一个月,您给我1000元租金,我要给您开1000元租金发票;
我把一叠金额100万的现金,给您用一个月,您给我1000元利息,我要给您开1000元利息发票。
就是这个道理。
如您所述,“无关联关系”,这个“其他公司”为什么同意给“一个员工”交社保呢?如果可以,我们村1000人,也到“其他公司”来交社保,“其他公司”不会同意吧?我想,您肯定还有没有描述的关键信息吧。
作为债权的购买方而言,在其购买环节,并不直接涉及税收问题。
不可以。
一般纳税人,通常需要“一般计税方法”,除非另有列举。根据“财税[2009]9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可以简易计税。
“法人”即公司,您说的那是“法定代表人”;当然,同时这位“法定代表人”也是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定代表人”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其实就是把非货币财产销售给公司,获得的对价是“股权”。涉及增值税、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如您所述,既然“可拆卸、可移动”,应当构成“固定资产(动产)”。分期计提折旧,作为“其他业务成本”。
至于收到租金,应当区分场地租赁、动产租赁而开具发票。
我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用个最简单的数据举例,道理一样:比如说,房租整体税率20%。说好租金10000元,那出租方就开10000元发票给您;出租方收到10000元租金,去交2000元的税,他余下8000元。如果出租方说,我就要10000元,那也行,就折算成12500元租金,出租方就开12500元发票给您;出租方收到12500元租金,去交2500元的税,他余下10000元了。只能这样处理。
也就是说,双方只能约定“租金金额”。至于纳税人,那是税法规定的,双方没有权力约定。
一、增值税方面,这属于“不动产租赁”,应当适用9%增值税税率开具发票。
二、印花税方面,这属于《租赁合同》,应当按照租金(不含增值税)的千分之一计算印花税。
相关政策:
“财税〔2016〕36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租赁合同,按照(不含增值税)租金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印花税。
需要缴纳。
对此,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相关答复(2023-05-10):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23/5/10/art_67_722288.html
问: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两种情况下属于印花税纳税人: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因此,机关事业单位只要书立了应税凭证,就属于印花税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