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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采取未来适用法。如上所述,补交企业所得税以及冲减费用,皆作为本年业务入账即可。
政策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是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四、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您是说留抵退税吧?对此,财政部会计司予以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上述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及缴回的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应当通过“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时,按税务机关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在实际收到留抵退税款项时,按收到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纳税人将已退还的留抵退税款项缴回并继续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时,按缴回留抵退税款项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版权即著作权。版权使用合同,需要依照“产权转移书据——著作权转让书据”,依价款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可以。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第三条第五款规定:“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首先,“质押存款”本身,并不改变存款产权本身,也就是说,这不进行账务处理;最多就是辅助账登记备查而已。
至于贷款970万
借:银行存款 970万
贷:短(长)期借款 970万
如果仅仅这些业务,只是涉及印花税而已:
970万×0.005%=485元
请您补充一下,专用发票上的具体项目是什么呢?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征收率计税,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既然可开专用发票,若无其他不得抵扣情形,自然可以依法抵扣。
可以。
个人独资企业原本并非法人,其责任主体就是投资者。但无论如何,仍须如实申报纳税及归还债务等,不能以此违法获利。
借:其他应收款——法定代表人
贷:银行存款
“公转私”须符合银行相关要求。
上面描述信息本身并不涉及税,法定代表人应当归还公司此款项;但若股东变相取走利润或者跨年不还等,则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购入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需要视同销售,但如果当时抵扣了增值税,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